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由于会损害消费者和商家主体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所以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可能很多行为我们在生活中能够见到,但是并没有意识到属于违法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第一款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特别是孩子们的一些小零食、还有很多服装品牌,从外观、商标上看,很难进行区分和辨识,而且相较于正品的商品而言,价格上有很大的优势,所以短期的时长接纳率很高。记得之前买过一款alia饼干,回家吃的时候发现口感不太对,仔细看外包装才发现根本就不是alia,类似这种情况在超市很常见,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第三款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现在有一种职业叫猎头,但不知道这两年经济不景气对他们带来的到底是正面的影响还是负面的影响,猎头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挖人,特别是挖竞争厂商的核心骨干成员,其实这里就会涉及到很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有些公司会严格的制止这种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核心人员离职找不到工作,因为担心会扯上法律纠纷,所以没有单位愿意接盘,但是这种变相的对人性的挑战,其实合理性在哪里,还是有待商榷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在互联网经济已经全面普及的今天,我们的感触很深,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强行限制在广告的植入,但是为了能降低边际成本,大多数的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还是在进行着各种广告植入和链接的跳转。
上述种种只是列举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能因为给大家带来的影响较小,所以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大众的关注和社会的关注,但是明白上述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在之后的生活中,还是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维护社会整体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