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引出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民法典》第1127条我们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直接决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时间是否能够形成继承关系,是否能够相互继承财产。
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是形成扶养关系?有没有时间的限制?有没有扶养费用上的限制?
如果扶养时间为5年或者8年,大家都认为一定形成了扶养关系。那如果扶养1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看下面的判例。
二、法院判例
王某、陈某1与朱某、叶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被继承人陈某2与前妻李芳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陈某1,原告王某系陈某2母亲,第三人李某1、周某分别系李芳的父亲、母亲。李芳于2012年4月21日死亡。被告朱某于××××年××月××日与陈某2登记结婚。被告叶某系被告朱某与前夫叶锋所生之子。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某与陈某2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叶某是否对陈某2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扶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间进行规定,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在情感上有交流,是确认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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