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场景
2012年8月3日,某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套设备需要资金50万元,但该家具厂只有15万元可用资金,于是家具厂以一辆价值50万的本田轿车作抵押,向该市的一家银行贷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到期家具厂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用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来受偿。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还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由于还差5万元,同年8月6日,该家具厂找到了一家熟人创办的机械厂,从对方那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将已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再次抵押,双方也签订了相关合同,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11月,那辆本田轿车因为意外失火被毁,获得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2013年2月,机械厂和家具厂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机械厂要求家具厂归还10万元借款,否则要拍卖抵押物——轿车。随后银行听说家具厂再次把轿车作抵押了,认为家具厂侵犯了自己的抵押权。而家具厂却表示,轿车已经被烧毁,抵押物没了,抵押权自然也不存在了。于是,机械厂和银行把家具厂告上法院,要求家具厂清偿债务。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三个重要问题:第一,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时,是否可以再次作抵押;第二,当抵押物再次作抵押时,债务人是否必须征得前一位抵押权人的同意;第三,当抵押物被烧毁时,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首先,关于问题一,家具厂把汽车再次抵押,即重复抵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这一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担保的债务没有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物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案中,家具厂以价值50万的汽车先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与机械厂签订了抵押合同,前后共计抵押40万元的债务,而汽车的价值为50万元,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家具厂再次抵押轿车的做法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该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家具厂再次作抵押时无需告知银行,银行认为家具厂侵犯了其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其次,当同一抵押物进行了多次抵押之后,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存在一个受偿顺序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受偿顺序与抵押物的登记顺序相同。本案中,家具厂认为抵押物已经被毁,抵押权就自然消灭的想法有失偏颇。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本案中,轿车虽然被毁,但是得到了50万元的赔偿金,因此,抵押权没有消灭,银行和机械厂按照上述受偿顺序从这笔赔偿金中受偿。
温馨提示
1)抵押物灭失后,只要有赔偿金,抵押权就仍然存在,抵押物获得的赔偿金,就是抵押财产。只有在抵押物灭失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抵押权才会消灭。
2)同一抵押物可以进行多次抵押,只要该抵押物的价值不小于多次抵押债务的总和即可。
(法律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