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私募笔记”系列的最后一篇。前天晚上说了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要求和方式内容,那么今晚既然是压轴大戏,就交给我们的大状们,今晚主要说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1. 应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以及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2. 按照《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协会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3. 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涉及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4. 采取合理的尽调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向相关机构询证。
5. 应当包含律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
6. 签字盖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
7.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重点核查内容
1.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情况
2. 工商登记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3. 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兼营有冲突的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4. 直接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情况,若有则穿透后是否符合规定
5. 实际控制人情况,即最终穿透到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境外实体,且能够实际控制支配管理人
6. 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若有须说明是否为基金管理人
7. 具备开展基金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设施和条件
8.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9. 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10. 高管人员情况,特别关注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1.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12. 最近3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13.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善
截至今晚,《私募笔记》系列文章就告一段落了。私募基金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业务是个非常庞大的体系,全国也有非常多的知名非诉律师参与其中,因此这一个多月浅薄的积累仅仅是一点皮毛,未来还应当向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发展。此外,作为一项实务,说得再多也不如真正做一个基金项目,所以要知行合一。最后特别感谢那些在简书平台和微信朋友圈里给笔者点赞和留言过的朋友们,即便一个小小的赞、一句小小的评论,也是笔者坚持写下去,并不断思考如何写得更好的动力。《私募笔记》系列结束了,但笔者的简书文章还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