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疫”义(十):快递员放在小区门口的快件丢了算谁的?

文/厚积薄法 

声明:含本文在内,本系列文章均系原创

前引:法律谚语云:“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才被人们认识、接受。作为一个法律人,见证庚子年中此国之大难,亲历其中,预备以目之所及、耳之所闻、身之所体,从小处着眼,作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分析,或者做一些有建设性的正能量建议,不求深刻于专业,只为科普于大众,也算用这一种形式,行爱国之心,参抗疫之事业。

/正文

疫情期间,进出小区的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盘查,按照社区要求,通常不让快递员进入小区,因此快递员往往给收件人打个电话后就把物品放在门口,有的小区也往往放个桌子或者架子,专门给这些快递员放快递物品。

比方一个美团骑手,到了小区门口,进不去,就给买主打个电话,给你放小区门口桌子上了,你赶快出来拿一下,然后骑手就立马开车去下一家了。

这个确实便利了很多人,既不耽误骑手的时间,又能让买家和骑手无接触式的传递快递物品,避免因直接交接物品,发生传染。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果快件丢失了,责任是谁的?

这个问题,是可能发生,也实际上已经发生了的,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

快递员运送食物、药品等外卖,属于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必须要重新再强调一遍文章讨论的情况的前提:买主同意放在小区口的架子或桌子上、快递员确实把快件放在货架或桌子上了、快件遗失了。

实践中,对于由谁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有三种观点。同时说明一下,由于这个快递平台太多了,就不再一个一个公司去扒他们的电子合同里的运输条款,仅仅就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的条款评说一下。

一、由快递员承担。

这种观点,认为快递员没有把快递交到买主手里,因此在交到买主手里前,由快递员承担。

但是,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看一下原因。正常情况,快件要直接交给买主,运输义务才算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快递员进不去小区时,电话联系了买主,经买主同意后把快件放在小区门口。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获得了买主同意后放在小区门口的货架上或者桌子上,那么自从快递员放在货架上或桌子上后,快递员的义务就已经完成。至于如果送的货物的质量有问题,那不属于运输合同的义务问题。

二、由买主承担。

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个结论也是建构在一定基础之上

的。物品遗失有两种情形,一个是买主及时到门口去拿,没找到,另一个是买主没有及时去拿导致物品遗失。第一种当然买主无过错,第二种情况买主没有及时拿或许有这样那样的原因,有时确是因为主观上懒惰,或者是忘了去拿,但这并不导致买主承担损失的后果,不能援引《合同法》的运输合同有名合同一章里面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当然,如果是货物自身属性导致的不及时取货就会天然消失的货物,因买受人延迟取货导致货物遗失,其责任在买受人。例如,货物是棒冰,买受人过了二十多个小时才去拿快递,这期间因为天气原因冰棍化完了。这种情况,就是买受人承担责任。但严格来讲,即便棒冰融化了,但是包装纸还在,外卖的包装盒还在,因此这种极端情况,实践中一般不存在,没有讨论的价值。

三,由小区物业或者执勤的社区人员甚至志愿者来承担。

    这个观点是荒谬的。

当前疫情严重,小区物业的人员已经完全不够,几乎所有政府机关的人员全部下沉到社区去执勤,去做志愿者送菜,检查、上门核查,据了解,目前没有小区专门就送到门口的快件设专人管理,仅是处于方便群众的角度,放了一个桌子或者货架在外面,供盛放这些快件。从法学理论上讲,按照王泽鉴老师的说法,这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施为者仅仅是出于道义或者是善意,无意创设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的角度讲,施为者对快件丢失的结果无过错。从无偿合同的角度讲,无论货架是小区物业、社区、志愿者谁放的,他们都没有和快递公司或者是快递员达成无偿合同的合意,因此不构成无偿合同。

那么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问题的情况下,快件又确实丢失了,是何人责任呢?

应当说,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面说过,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快递员确实把物品放在货架上或者桌子上,因此物品遗失只有被别人拿走或者因意外情况遗失两种。

被别人拿走。也许是某个居民拿自己快件的时候见财起意多拿了别人的,也许是居民拿自己的快件时在没有注意的情况下把别人快件带回来了(例如自己快件较大且其上的胶带粘到了别人的小快递遂一块带回来了),也许是误以为是自己的拿回来了(例如误拿的快件收件人名字和自己相同),要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见财起意拿走的,则按照物品价值大小,评价为盗窃的违法行为或者盗窃罪,如果是其他情况且事后归还的,不承担责任,因延迟收件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该误拿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具体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具体案件再分析)。

意外情况遗失。例如快件体积小、重量又轻,当天风又太大,进出人员较多,快件被风吹走。此时的责任分担,要这么说,如果快递员在放快件的时候,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放快递的时候风就已经把它吹走了或者快递员明知有被风吹走的风险,但对快件没有做特别的固定处理,而买受人又没有及时来取件,此时双方都有过错(当然意外事件也是因素之一),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损失,例如买主10%,快递员10%,天气情况80%。如果买受人及时来取但快递丢了,那么综合评价快递员的过错和天气情况,例如快递员10%,天气情况90%。如果纯粹是快递员和买受人都没有过错、又都预见不到的原因导致快件丢失,则买受人自行承担损失,例如天上突现闪电把快递烧光了或者货架附近的房子倒了压住了货架后来多次翻找也没找到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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