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间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同,既与劳动关系建立关系也不同:
一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同时成立,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同时成立;
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早于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并未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内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在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三是劳动合同早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即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就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这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成立,因为双方并未按照劳动合同开始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之日建立。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