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绝”也是古代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与“七出”、“和离”不同,是一种官府强制离婚制度,颇具特色。也就说,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官府判决离婚,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婚姻关系都必须解除。否则,就要坐牢。《疏议》:“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什么意思?通俗的讲,就是如果因为“义绝”,官府判决离婚了,如果不离,要坐牢一年。哪方不离,哪方要坐牢,双方都不离,就都坐牢,还要区分主犯和从犯。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义绝?古籍中记载的内容比较详细繁杂,我这里就简单总结一下,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男女殴打对方的近亲属造成伤害,二是夫妻双方的近亲属互殴致伤,三是与对方的近亲属发生关系,有悖人伦,四是谋害亲夫,五是妻子辱骂丈夫的父母或者祖父母。显然,这里的规定是不平等的,比如女方辱骂公婆或者谋害亲夫构成“义绝”,而男方则没有。另外,在有悖人伦方面的要求也不是相同的,对妻子只要近亲属之间就构成“义绝”,而丈夫仅限于妻之母。
《疏议》曰:“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是讲,“义绝”离婚须经官府判定才生效,如果仅有 “义绝”的行为,未经官府判决,婚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疏议》进一步明确:“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也就说订了婚,没有正式结婚也受“义绝”制度调整。
“义绝”原意是“恩断义绝”,我们从“义绝”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夫妻双方家族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会直接影响到婚姻关系。古代社会把道德义务渗透到法律中,要求夫妻对家族的和睦团结有所担当。同时,“义绝”的行为在当时属于刑事犯罪,“义绝”制度实质上是刑事附带民事规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