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成立,2017年9月6日发布的《志愿者服务条例》,将于2017年12月一日正式实施。这是首次颁布和实施全国《志愿服务条例》,从法律上对愿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保障作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前情回顾
在条例实施之前,志愿者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青年报曾报道过这样一篇消息:上海一高校周博士作为志愿者参加'全球最大室内蹦极Jump360项目'活动不幸受伤,单脚粉碎性骨折,手术5个小时,植入39颗钢钉,医疗费用十几万面对十多万的巨额医药费主办方失联,万般无奈的周博士东借西凑终于凑足了手术费,但是却比最佳手术时间延后了两天。
《条例》实施之前,志愿者在志愿者活动中受伤了谁来赔偿? 谁该担负责任? 在去做志愿者服务的途中受伤了可以获赔吗? 做志愿者导致他人受伤该由谁负责? 这一切都没有明文规定。
志愿者不能流汗又流泪
"作为志愿者,我不求回报。但是,我希望国家能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让我在受伤的时候也能得到应有的帮助。""流汗又流泪"这是许多志愿者共同的心声。
之前讨论的焦点往往是志愿者服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例外条例,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但是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活动,大多数不会与相关组织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无论'工伤'还是'赔偿',说到底,是法律对于志愿者角色定位的问题,《条例》实施之前还没有特别明确志愿者的社会属性。
完善的保险制度对《条例》实施起重要作用
全国《志愿者服务条例》的实施,不仅鼓励和肯定了志愿者服务的社会价值和贡献,最为重要的是从法律上对志愿者的角色属性进行了定位,对志愿者活动进行了规范。
为存在风险的志愿服务者购买保险纳入《条例》不仅是社会的进步,也体现出国家对保险行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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