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以保障学校安心办学。《意见》从事故预防与处置、纠纷化解、打击“校闹”行为等方面构成了治理“校闹”行为的制度体系,明确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校闹”,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
题目预测
明确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校闹”,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对此,你怎么看?
答案解析
“校闹”现象的存在,侵害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底线。《意见》的出台,瞄准了学校和校长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一种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
目前,学校出现一种现象:体育课把长跑取消了,把适度的对抗性项目取消了,把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取消了,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因为担心出事。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家长认为学生其他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不能以理性态度、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沟通协调,而是以不理智甚至是非法聚众围堵等方式‘闹’学校。面对“校闹”,有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于各种原因,没能严格依法办事、果断处置,而选择息事宁人甚至“花钱买平安”,进一步助长了这股歪风邪气的蔓延。长此以往,结果只能是让学校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以至于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等,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
过去发生“校闹”事件之后,往往是校方和受伤害一方进行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也就是说人民调解是化解“校闹”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强调构建从加强预防到依法惩治,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
其一,《意见》突出预防为先。坚持联合治理,由于实践中“校闹”的主要诱因是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就显得非常重要,努力做到不出事故或减少事故,从源头上消除“校闹”行为。这也是对学生最基本的关心爱护。为此,《意见》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级学校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各项制度、机制。同时也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
其二,引入了第三方调解机制。现实中,一些学校处置应对不专业、不到位,受伤害方与学校易产生对立情绪,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同时,由于诉讼途径费时长、程序多、成本高,许多受伤害方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而给“校闹”埋下了隐患。为此,《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同时要求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其三,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无原则的“花钱消灾”往往为“校闹”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此次《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例如,规定在相关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个别人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
为了还学校一片净土,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还是应该要疏堵结合,严格落实:其一,各地特别是教育部门要用多种方式做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将《意见》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分工方案,细化各部门责任,同时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合力;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搜集、遴选各地、各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其二,杜绝“校闹”,要注重抓校园安全的源头预防。要压实学校的安全责任,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而且在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等方面也须同步着力。其三,面对个别家长的过激行为,学校则应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消除“校闹”的潜在诱因。其四,坚守法治底线。对于“校闹”中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其实现有力震慑。依法办事,才能为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筑起法治的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