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未见的好朋友李先生突然来电话,说离婚了,想咨询结婚期间买的保单如何分割?至于深究离婚的原因,朋友只是平静地说了句:好说好散吧。我还记得六年前李先生刚刚升级做了父亲,就请我这个老朋友给他们全家人做了全面的保障规划,去年还为他们家的保单做了体检,现在却劳燕分飞。朋友说虽然两人不能走下去,但是孩子的利益首先要保证,另外的就各自祝福吧。
他们仍然没有度过婚姻的七年之痒,作为朋友兼顾问,在唏嘘之余,帮助李先生处置好现有保单是我这个朋友最能帮助到他的地方。如果说结婚是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资产重组,那么离婚就是资产拆分。如果两人都能冷静地在专业顾问的指导下处置保险资产,就能把离婚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
于是,我先帮朋友又重新的整理了保单,他在婚后陆续买了7张保单,年交保费3万多,我首先帮他梳理了保单现状:
李先生家一共有7张保单,投保人全是李先生,其中一张家庭保单(储蓄账户附加三人的寿险、住院医疗、重疾)、一张孩子的教育金专属保单、夫妇二人分别的重疾保单(2张)、夫妇二人分别的定期寿险保单(2张),一张网购的家庭意外险保单。
在处置这7张保单时,我听取了他们双方的意见,并结合离婚协议,本着损失最小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给出了方案:
在这个案子中的保全涉及: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账户变更、终止部分附加险以及相关联系信息变更。
其中投保人变更需要原投保人和新投保人带上保险合同和身份证件同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不能代办,所有公司规则都一样。
身故受益人变更规则有分别,凡是规定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员为受益人的公司,若夫妻离婚后仍然是指定前夫(妻)为受益人,没有变更,那么身故受益金仍按原合同执行,就是说,前夫(妻)仍然可以领到对方的身故受益金。但是若保险公司的受益人规则是只能是直系亲属作受益人,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没有变更受益人,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夫(妻)已经和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关系了,是不能拿到身故受益金的,身故赔偿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来分配。据了解,国寿、平安、阳光等属于前一种规则,中意、中德安联、中英等属于后一种规则。在办理投保和保全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保单权益变更中,投保人变更是最重要,也是首要的,一定要本人亲临保险公司办理,变更的实质等于保单所有权转让,其它变更手续都可以请人代办或者在网上办理。
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保全规则不尽相同,了解各保险公司的规则和办理流程是顾问服务的品质保障,否则,有可能因一时不慎而造成将来的大麻烦。
所有长期(一年期以上)保险退保都会有损失,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退保。但是如果投保人变更后新投保人缴费有困难,续期保费总额可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由有能力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者分期给付,如果双方缴费都有困难,建议办理减额缴清,这样还能保留部分保障。
在此,特别要奉劝各位离婚人士在保单分割上切忌简单地一退了之,只图一时痛快,不顾保单的机会成本,尤其是长期保障类保单,如寿险和重疾险,如果退掉以前的保险重新投保,以前的保单只能退现金价值,这个价值是远远低于保额的。重新投保得按现在的年龄计算保费,同样的保障,保费一定比几年前投保时高,非常不划算。如果身体条件不好,就更不要任性了,我之前见过一对夫妇离婚时两人变成仇人,谁都不管保单,任其失效,导致失去保障,后来由于妻子身体不好重新投保就要加费。
保单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里面包含多种权益,专业的保险顾问在设计家庭保障方案时需要全面地考量这些权益的价值。投保时不仅仅要看单个产品的利益,还要关注保单服务的便利性。每一种产品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比如家庭保单,好处是一张保单保全家,性价比很高,管理起来很方便,这是最大的优势,但是一旦家庭解体,这个优势就会变成劣势。作为附属性质的一方就比较吃亏,尽管保险公司允许离婚夫妻可以继续持有这种家庭保单,保险利益也不受影响,但是双方离婚后不愿意在经济上还有瓜葛,附属利益一方就得重新购买相应保障的新产品,价格相较前几年会高些,而且投保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离婚时保单的处置关系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涉及多项保单保全操作,离婚时对保单置之不理或者简单退保都是不明智的选择。孩子仍然需要父母的爱,离婚后的自己也更需要保障。希望保险能让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