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力图通过城投公司新政策分析城投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共两部分,此为第一部分,约1700字,阅读时间6分钟。
一、城投公司的前世今生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的一种。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刚起步,城市建设需要资金规模巨大,而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于是先后设立了“市政公司”、“城投公司”或“交通公司”,以全国第一家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为代表的城投公司开始逐渐成立而进入起步期。
-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收入更加捉襟见肘,融资平台公司被因其可缓解财政不足的矛盾,所以迎来了发展期,这些投融资平台效果显著,为城市建设和地方发展贡献巨大。至2008年前,城投公司的职能是融资与投资并重,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融资平台的发展期。
-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城投公司的融资职能被政府放大。在“4万亿”政策支持下,2009年城投公司数量和城投债发行量也出现了爆发趋势。城投模式对经济增长和城镇化确实起到了重大支持作用,这一阶段可称之为融资平台的爆发增长期。
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 2010年开始,中央政府意识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长过快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予以规制,截止目前,属于融资平台的规范期。
二、城投公司的主要问题
城投公司(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特定产物,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支持作用。但自身畸形特质,也为其长期发展埋下隐患。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违规融资。
- 融资担保过程中承诺不规范。政府、人大、财政部门承诺以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本息偿还的承诺,或纳入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 以企事业单位的大宗设备购、材料采购等名义贷款。如以大型医院的药品采购和设备采购名义和国有路桥公司道路建设材料采购名义贷款。
(二)违规使用融资资金。
- 用于解决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不足,如融资平台办公室(融资平台性质为事业单位)装修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列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公园建设等项目的“征地”“征房”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不足的费用开支。
- 用于解决下级乡镇政府资金困难。如在融资资金中列支乡镇政府借款用于解决企业改制善后问题以及乡镇政府示范园区创建基础配套启动资金等。
- 在债务资金中垫支临时性借款迟迟没有归还。如大桥建设征地农民保险资金应由大桥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因征地资金迟迟未到位,征地农民保险由融资平台资金垫付,致使融资资金被占用时间长。
- 项目资金相互调剂使用,未做到专款专用。融资资金到账后就直接转至其他账户上,各个项目贷款混同使用。
(三)高成本融资。
- 国有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上浮利率的基础上,收取高额的财务顾问费和投融资顾问费。
- 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并一次性扣贷款本金5%以上的保证金,以及支付贷款总额3%以上的服务费,有的甚至支付高额的中介顾问费。
- 重复的评估、审计等费用支出,造成融资隐形成本增高。不同银行的每笔贷款或不同项目的每笔贷款都要出具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每次都要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一次,请财务公司审计一次。一年多次在不同银行贷款,其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都差不多,但还是要按银行要求在程序上做至位,造成重复评估和审计。
(四)财务管理比较薄弱。
- 银行账户开设比较多,有几十个,每月各银行账户资金相互频繁调账。
- 往来资金未及时清理、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以上内容摘自熊利平著《城投公司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完,后文为【产业地产】#803—城投公司的十字路口(2/2),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