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相应的损失费用应如何计算?
案情一
梁伟超、叶泽民为新悦公司(庭审时已注销)股东,因未依法为齐广君缴纳社会保险,二审法院判决其支付齐广君以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保费合计9244.8元。齐广君认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社保费标准远远低于以实际工资5000元/月为基数购买的标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裁判意见
新悦公司未依法为齐广君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义务,应承担为齐广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或赔偿其损失的责任。由于齐广君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新悦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其损失按照齐广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会费,而齐广君主张其损失为新悦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因为只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收取社会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权收取,所以,齐广君主张的请求梁伟超、叶泽民向其支付新悦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于法无据,因此,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驳回齐广君的诉讼请求。
Felix的法律观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社会保险法》第63、84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2.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案情二
施岩尖与郴州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享受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待遇,一纸起诉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按企业缴费比例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加班费。
裁判意见
临武县法院经审理:一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1月19日,诚拓公司主张双方为承包关系,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2016年6月17日起每月向施岩尖支付二倍工资;三是诚拓公司虽未为施岩尖购买社会保险,但施岩尖未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其社会保险手续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遭受了损失,故诚拓公司不需按企业缴费比例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湖南省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诚拓公司没有为施岩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施岩尖自己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应由用人单位负担、施岩尖垫付的部分,诚拓公司应当返还给施岩尖。其余事项与一、二审判决相同。
Felix的法律观
1.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工伤、社保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主张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承揽关系不适用强制订立合同、加班费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劳资双方符合主体要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的条件,即可成立劳动关系。
2.自用工之日起非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裁减人员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
3. 《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处以惩罚性赔偿措施,只承担补缴义务和滞纳金。
4.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合并,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前已购买12个月生育保险,从生育前至报销完成时,生育保险一定要在缴存状态。
下一节,我将给大家讲解灵活就业人员委托用人单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期间,对于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能否主张用工伤保险赔偿?还有哪些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类型?希望大家继续关注@Felix的法律观,和我一起学习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