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然,出自《周易·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唐 陆贽 《论两河及淮西利害状》:“非止排难於变切,亦将防患於未然。”
近日因为普氏价格上涨,导致我们已签合同的现货矿供方想要涨价才肯放货。典型没有诚信的做法,完全不计长远利益,只看眼前得失。与我而言,这单合同做的好的地方在于迅速双签合同,低价锁定货源,哪怕对方有心毁约也是理亏不受法律保护,还将承担相应赔偿。但是也有做的欠缺的地方,对老供方,老的合同条款过分相信和依赖,即使发现存在不完善条款,因为遵循惯例而没有坚持修改与添加,导致对方有拖延之机。由此可见,对于每一个关键细节,充分考虑并加以约束才是保护权益不受侵害的王道。
洪应明·《菜根谭》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此戒疏於虑也”。可见今后种种,多思、慎言、慎行还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