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少部分特殊情况之外,任何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合理权益,都必须要在公认的规则的许可范围之内,且必须使用符合规则的手段。而且,认定每个人的“正当合理权益”的范围,以及判定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正当合理权益”是否确实受到实质性的侵害,同样需要按照公认的规则或者可证实的证据来进行。
如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甚至没有任何公认的规则或者统一的标准,只凭某一些人的一面之词、甚至是只凭某一些人的个人情感好恶便认定“某些人的某些权益被侵害”,并因此而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且把任何行为都称为“维权”,则不但不能维护人的合理权益,甚至还会损害他人、尤其是损害某些无辜的人的合理权益。
这一点,完全可以在很多不同的现实情况之下通过不同种类的现实事例来验证。
某些人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遭到侵害、从而难以保障自己的合理权益,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现实环境当中存在的多种限制。但是,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某些公然无视公认的规则、甚至自以为可以无视完全能够验证的现实的人的存在。
这些人对“正当合理权益”的定义和大多数正常人完全不同,也和几乎所有的正常环境当中的公认规则所给出的定义不同。在他们看来,任何不能让他们完全满意的事物或者现实情况,或者某些仅仅让他们在个人情感上不满意的个人言论、个人行为,都是“侵害他们”。而且,他们还认为,只要他们自己认定自己“遭受侵害”,他们因此做任何事都是“维权”、都是正确的,哪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他人或者某些事物确实对他们的合理权利造成损害。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会公然抛出“难道没有证据证明别人侵害我的权益,我就不能维权吗”或者“就算我说的话全是假的,你们又会损失什么”之类的荒唐言论,并对任何拒绝完全顺从自己的个人或者群体阴阳怪气、冷嘲热讽乃至大肆辱骂,还自以为代表正义。
在没有明确而合理的规则、规则得不到保障或者不明事理且不辨是非的人占据大多数的环境里,这样的人不仅仅会玷污“维权”这一原本无比正当的行为,更会把这一概念彻底扭曲。因为,任何有最基本的理智和良知的人都应该懂得这样一条道理:如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就可以指控某些人“侵害他人权益”,任何一个人都会在某些时候遭受到这样的指控,甚至可能会被随意判定“有罪”,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即便是某一些能够掌握相对较强的力量的人也是如此。
如果某些人的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甚至是无中生有、造谣污蔑之类的行为可以被称为“维权”,那么,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到底是在维护什么“权”?是要求其他人无限制包容、甚至无限制顺从自己的“权”?是随心所欲地给任何一个得罪自己、甚至只是不顺从自己或者让自己感到“不爽”的人定罪的“权”?是要求整个环境当中的公认规则、甚至整个现实环境都必须向自己让步或者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来改变的“权”?还是自以为比与自己不同的人、乃至其他所有人更高等的“权”?以上这些,哪一种能够成为正常环境当中的正当权益?
在正常环境之中,任何人享有并行使其正当个人权益的前提都是不损害其他人所拥有的正当个人权益。这也就意味着,凡是在事实上损害他人的正当合理权益乃至人为地制造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做法,都绝不是真正的“维权”,而是制造特权。
几乎所有事实上的特权都不可能符合正常的公认规则,更不应该被正常环境当中的大多数正常人容忍。因为,几乎所有的正常人的合理权益都会被拥有特权的人侵害,无论时间早晚或者程度深浅。就连拥有特权的人之间也会因特权大小、特权种类、具体现实情况等多种因素而互相侵害。“你能做,他人同样能做”这一条道理几乎适用于所有除拥有较高能力限制或者罕见特殊限制的领域之外的领域。只要能够不顾廉耻,任何人都可以蛮不讲理;只要拥有发表言论的能力,任何人都可以造谣污蔑他人。在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制止这种行为的情况下,最终的受益者只有拥有最强的力量的人,所有力量相对不够强的人都只能成为真正的受害者。
然而,没有良知、甚至没有理智且自私自利到极点的人全都不懂得这些道理,更不承认这些道理。这样的人只会认定“只有我能做,其他人休想做”。这种人甚至不认为任何与自己不同或者不顺从自己的人是和自己一样的、平等的人。也正因为如此,这样的人从不会因享有正常的合理权益而满足,只会无限制地索取高于他人、损人利己的特权,并自以为此类想法无比合理。
在相对短的时间之内,这样的人、这样的想法是损人利己的;在相对长的时间之内,这样的人、这样的想法便会害人又害己。除非有人能够一直无条件地接受自己被这样的人侵害。
把诸如“维权”之类的正常词汇扭曲、污名化,从来都是无限制地索取特权或者居心不良的人的惯用做法。
认清假借“维权”之名侵害他人、索取特权的人的本质,才有可能保证正常人不被这样的人侵害,才能尽可能地避免真正需要维护合理权益的人陷入困境。
20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