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总有这么痛快的场景
老板:干成什么玩意了,你给我滚!!!
员工:什么狗屁领导瞎指挥,劳资不干了!!!
员工一怒之下离职,拒绝写辞职信,说是公司开除的,不再上班。老板说他自己走的,开什么解除劳动合同书。蜜汁尴尬马上就来找HR了,离职原因怎么写,谁说得清?
慢着,大伙先别着急跟上篇文章《离职原因悠着点写啊》较真,上篇是HR写在离职证明上的,这里离职原因指的是劳动者提出来的。
这就引发一个很有趣的劳动纠纷现象,仲裁庭上
员工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说:员工自己提出离职,无需赔偿。
仲裁庭说:都有理但没证据,各打五十大板,和谐成补偿金,好不好哇?
根据2008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员工在此环节举证能力基本为零。此规定可简要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谁管理谁举证”。当双方均无法说明离职原因时,有可能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有可能是劳动者违法离职,裁判员无法穿越,那么谁证明不了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不利后果。离职原因的纠纷对于仲裁员来讲就是三种情况:一、用人单位违法,双倍赔偿;二、劳动者违法,不赔偿;三、协商一致解除,一倍补偿金。离职原因谁都说不清的时候,仲裁员视为协商一致,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又让劳动者不空手而归。法庭操作起来简洁明了。实用!
别问我怎么知道的,这没有国家层面法律支撑,只有在地方《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出现过,而且是全国绝大多数仲裁庭都会采纳的执行结果,大家好像都不满意,又好像都满意。各打五十大板的中庸(中性词)。
其实这个判定直接造成的后果看似对用人单位不利,但脑袋灵光点的HR已经发现有利于公司的操作空间。咳咳,点到不说破。悟性!
案例【案号:(2016)粤01民终4986、4987号】
2014年5月15日,丘某入职xx公司,岗位为木工,每月工资为保底工资另加计件,计件超过保底按计件工资,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没有为丘xx购买社保。后丘某在工作受伤,被评定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丘xx出院后没有回xx公司工作。
2015年2月4日,丘xx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四、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722元;五、……
裁判结果
1、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2、一审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安发公司支付丘金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424.07元
3、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达西先生的真假世界:改变无知无畏敬畏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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