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收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