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重要成果,去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实施至今,开庭审理时间普遍在15分钟左右,甚至创造了6分钟开完庭的记录。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这一制度颇有成效。
然而,建立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让司法机关有更多的精力用于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从目前来看,实际节约的司法资源也许并不完全尽如人意。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标准并未降低,侦查环节提速并不显著。另一方面,由于仍需开庭审理,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势必还有不少准备工作。
在速裁程序庭审时间已缩短至“6分钟”的情况下,庭审所能起到的只不过是一种仪式和手续的作用。与其拘泥于已几乎不具有任何实质作用的几分钟庭审,何不再次大胆突破,实行不开庭审理方式,确保在当前刑事案件仍高发的背景下,有效减少进入庭审的案件数量。
进一步说,完善速裁程序不应局限于审判环节,而是应保证侦查、起诉等环节及时跟进,实现整个诉讼程序的简化。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即在足以确信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且犯罪后果明确的情况下,诸如犯罪的具体过程和细节可按照其陈述加以认定,以减轻侦查取证压力。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如酒后驾驶等轻罪案件,对此类案件的细节实在没有必要消耗过多的司法资源,而通过简化处理可以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侦查、起诉、审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案多人少矛盾并非中国独有,不开庭审理已是很多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在美国,若被告人与检方达成诉辩交易,法官即可直接量刑。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存在法官可依照案卷情况进行书面裁决的处罚令程序、略式程序、简易命令制度等,这些速裁程序在保障迅速审判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当代世界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当然,速裁程序为了追求诉讼效率的提升,必然要求整个诉讼流程高度简化,因此被告人虽然获得了实体上的优待,但也丧失了质证等重要程序性权利,肯定无法到达走普通程序时的保障程度。有鉴于此,各国速裁程序中,对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底线,即保证被告人清楚知道自己案件处理的走向和结果。
为此,一旦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应首先确保被告人的自愿性。要让被告人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晰认知,不仅让其准确理解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还应第一时间告知其认罪的撤回、上诉的条件、相关救济措施,以及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罚金罚款、刑罚执行方式等规定。以此,也可尽量避免进入审理阶段后出现“程序反转”和不必要的上诉,产生司法资源的二次浪费。
未来,甚至还可突破刑期限制,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均可考虑“速裁”,正如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所说,“如果面对众多的轻罪,也必需逐一进行审判程序的话,则我们的司法将完全负担过重。如此一来,对复杂、重大之犯罪就没有必要的时间来细心、谨慎地加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