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李莉莎 )

一、绪论

1.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概述。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是由 非 银行 机构 基于 互 联网 或 其他 专用 网络 提供 的 小额 电子 资金 划拨 服务, 分为 支付 通道 模式 和 虚拟 账户 模式, 其 服务 是 现实 货币 和 虚拟 货币 两个 层面 的 结合, 集中 体现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特殊 中介 功能。 

3.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法律 性质。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涉及 多方 主体, 形成 相应 的 民事 法律 关系 和 行政 法律 关系。 目前 我国 立法 将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排除 出 金融 机构 范围, 归为 支付 机构, 但 仍 回避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准 金融 性, 不利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长远 发展。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服务, 尤其是 虚拟 账户 模式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难以 用 传统 民法 理论 作出 圆满 的 解释, 应当 以“ 另立 类型 法” 思路 对此 类 资金 划拨 关系 进行 立法。 备 付金 作为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介质, 在 实践中 往往 被 界定 为“ 为 客户 保管 的 资金”, 但却 无法 适应 传统 的 保管 合同 法律 框架, 有 必要 进行 适当 的 立法 修正。

二、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概述 

    电子 支付 是 电子 商务 中的 重要 环节, 是 电子 商务 资金 流动 的“ 动脉”, 为基础 交易 的 资金 流转 提供 安全、 快捷 的 渠道。

(一)电子 支付 的 概念 和 分类 

    中国人民 银行 2005 年 10 月 发布 的《 电子 支付 指引( 第 一号)》 将 电子 支付 界定 为“ 单位、 个人 直接 或 授权 他人 通过 电子 终端 发出 支付 指令, 实现 货币 支付 与 资金 转移 行为”。

(二)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概况

    随着 电子 商务 的 发展 和 网络 信息 技术 的 进步, 加上 金融 与 信息 技术 的 不断 融合, 社会 分工 的 日益 细化, 银行 的 部分 支付 清算 服务 开始 向 其他 更具 技术 优势、 市场 优势 的 非 金融 机构 转移,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由此 诞生。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作为 银行 系统 以外 的 新型 市场 力量, 通过 建立 专门 的 支付 平台 连接 电子 商务 中的 交易 双方、 电子 商务 企业 与 银行, 提供 支付 信息 的 交换、 清算 等中 介 服务。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是非 银行 机构 利用 其 经营 的 系统 平台, 向 电子 商务 交易 当事人 提供 小额 电子 资金 划拨 服务, 用以 满足 其 收付 款 需要 的 新型 支付 模式。

    国外 也 将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称为“ 个人 对 个人 的 支付”( person- to- person payment 或 peer- to- peer payment, P2P), 即 经过 银行 以外 的 支付 中介( payment intermadiary) 来 完成 小型 商户 与 消费者 之间 的 资金 划拨。

    从 广义 上看,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包括 网上 支付、 移动 支付、 预付 卡 支付 和 银行 卡 收 单 等 多种 类型, 而且 实践中 还在 不断发展 创新。 网上 支付 是以 互 联网 为基础 的 支付 服务,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通过 提供 银行 支付 结算 系统 接口 和 通道 服务 或 虚拟 账户 来 实现 资金 划拨。 移动 支付 是以 移动 通信网 络 为基础 的 支付 服务, 用户 可利用 智能 手机 等 移动 设备 终端 以 无线 或非 接触 方式 来 完成 支付 交易, 包括 近 场 支付 和 远程 支付。预付 卡 是指 发卡 机构 以 特定 载体 和 形式 发行 的、 可在 发卡 机构 之外 购买 商品 或 服务 的 预付 价值, 包括 记名 预付 卡 和 不记名 预付 卡。 银行 卡 收 单 业务 是指 收 单机 构 通过 受理 终端 为 用户 提供 受理 银行 卡 并 完成 相关 资金 划拨 的 服务, 包括 还款、 汇款、 转 账、 缴费、 充 值 等。

    从 狭义 来看,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仅指 采用 网络 支付 方式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即 通过 公共 网络 或 专用 网络 在 付款人 和 收款人 之间 转移 资金 的 支付 方式, 主要 包括 前述 的 网上 支付 和 移动 支付。

(三)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模式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是以 开放 的 互 联网 或 专用 网络 为基础 而 提供 的 资金 划拨 服务, 具体 包括 两种 模式:

一是 支付 通道 模式。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并不 直接 从事 支付 结算 业务, 而是 作为 客户 和 银行 的 中介, 为 客户 提供 银行 的 网关, 客户 以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平台 为“ 通道” 进入 网上 银行, 然后 发出 支付 指令, 对其 网上 银行 账户 的 资金 进行 划拨。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为 付款人 提供 通道 至 网上 银行, 这种 服务 是 网上 银行 服务 的 延伸, 并 没 产生 新型 法律 关系。 在这 种 支付 模式 中,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作为 委托 代理人 加入“ 付款人—— 银行” 的 支付 流程, 所 涉及 的 法律 关系 较为 简单。

二 是 虚拟 账户 模式。 客户 在 支付 平台 设立 虚拟 账户, 并可 对账 户 进行 充 值、 收款、 付款、 取 现 等。而近 年 有些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提供 了 简化 的 虚拟 账户 资金 划拨 服务, 即 当 付款人 虚拟 账户 中的 余额 不足 以 支付, 或者 付款人 没有 在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平台 注册 虚拟 账户, 也可 直接 将 付款人 银行 账户 的 资金 划拨 到 收款 人的 虚拟 账户; 或者 反过来, 将 付款人 虚拟 账户 的 资金 直接 划拨 到 收款 人的 银行 账户。 此种 支付 部分 缩减 了 向 虚拟 账户 充 值 的 流程, 甚至 部分 省略 了 注册 虚拟 账户 的 流程, 但 与 支付 通道 模式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不同 的 是, 该种 支付 仍 涉及 虚拟 账户 的 利用。

(四)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服务 的 主要 内容

    支付 通道 模式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中,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为 客户 提供 进入 网上 银行 的 接驳 服务, 相对 比较 简单。

    虚拟 账户 模式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服务 包括 充 值、 代管、 代 付款、 代 收款、 提 现 等。

    1. 现实 货币 层面: 备 付金 的 交付、 存放、 划拨 与 提 现

    备 付金 是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客户 向 虚拟 账户 充值 而 交 付给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存管 的 资金, 客户 可 对 该 资金 余额 进行 提 现。 在 充 值 之后 和 提 现 之前, 相应 的 资金 余额 存放 在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的 银行 账户。

    第一, 备 付金 的 交付。 备 付金 的 交付 也就是 虚拟 账户 的 充 值, 是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起点, 体现 了 从 现实 货币 到 虚拟 货币 的 转化 过程。 客户 主要 通过 借 记 卡、 信用卡 等 支付 工具, 从 网上 银行 将其 银行 账户 的 资金 划拨 至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的 银行 账户。

    第二, 备 付金 的 存放。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接受 客户 备 付金 的, 应当 在 商业 银行 开立 备 付金 专用 存款 账户 存放 备 付金, 以此 避免 客户 备 付金 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自身 资金 的 混淆, 降低 备 付金 被 支付 机构 挪用 的 风险。

    第三, 备 付金 的 划拨。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应当 根据 客户 发起 的 支付 指令 转移 备 付金。 当 付款人 虚拟 账户 的 资金 划拨 至 收款 人的 虚拟 账户, 付款人 相同 数额 的 备 付金 转移 至 收款人。

    第四, 备 付金 的 提取。 虚拟 账户 的 提 现 是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落脚点, 体现 了 从 虚拟 货币 到 现实 货币 的 转化 过程。 对 虚拟 账户 中的 资金 余额, 客户 有 申请 提 现 的 权利, 即有 权 请求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将 等额 资金 划拨 至 其 银行 账户。

    2. 虚拟 货币 层面: 虚拟 账户 的 资金 划拨

    虚拟 账户 的 资金 划拨, 是在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平台 内部 虚拟 账户 之间 以 电子 方式 实现 的 资金 划拨——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根据 付款 人的 支付 指令, 将 该 付款人 虚拟 账户 中的 资金 划拨 至 收款 人的 虚拟 账户。

    基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的 介入 程度不同, 虚拟 账户 资金 划拨 可分 为 两类:

    第一, 无担保 的 虚拟 账户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即 资金 直接 从 付款人( 买方) 的 虚拟 账户 划 至 收款人( 卖方) 的 虚拟 账户。

    第二, 有 担保 的 虚拟 账户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即从 付款人( 买方) 虚拟 账户 到 收款人( 卖方) 虚拟 账户 的 资金 流动 过程中, 要 经过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平台 这个 中转 站。 当 资金 到达 中转 站,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平台 通知 收款人( 卖方) 发货, 发货 期间 资金 暂时 停留在 中转 站; 当 付款人( 买方) 确认 收货,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平台 将 资金 划拨 到 收款人( 卖方) 的 虚拟 账户。

(五)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发展

    大批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企业 进入 市场, 一类 是 独立 的 支付 机构 专门从事 网络 支付 业务, 如 银 联 电子 支付、 易 宝 支付 等; 另 一类 是 电子 商务 平台 介入 支付 领域, 成立 专司 支付 服务 的 子公司, 充当 支付 中介, 如 支付 宝、 财 付 通 等。

    我国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 发展, 主要 呈现 以下 特点: 一是 以 非独 立( 与 电子 商务 平台 挂钩)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为 主流, 其中 仅 支付 宝 一家 就 占 中国 网上 支付 市场 的 半壁江山。 二 是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行业 呈现 专业化 趋势, 比如 目前 易 宝 支付 在 机票 行业、 支付 宝 在 购物 行业、 环 迅 支付 在 游戏 行业、 财 付 通 在 彩票 行业、 首 信 易 支付 在教 育 行业 分别 拥有 竞争 优势。 三是 虚拟 账户 模式 第三方 支付 比 支付 通道 模式 第三方 支付 更具 优势, 前者 更 强调 产品 和 服务 的 差异 化, 强调 在 支付 工具、 支付 渠道 和 产品 服务 方面 的 发展 创新, 以 满足 用户 的 支付 需求。 四 是 银行 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的 竞争 明显 化, 随着 B2B 网上 支付 的 日渐 发展, 银行 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企业 的 竞争 也 凸 显。 虽然 多数 银行 乐于 为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企业 提供 网关 接口, 但是 在 现阶段 银行 在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企业 的 利益 分配 的 问题 上 仍然 有 较强 的 控制 权。

    目前 我国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行业 整体 处于 快速上升 期, 但 仍 存在 诸多 制约 发展 的 因素, 包括: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不足、 信用 控制 机制 薄弱、 金融 监管 落后、 技术 要求 缺 位、 恶性 竞争 问题 严重、 创新 能力 被 抑制 等等。

三、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的立法 状况 

(一)我国 目前 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法律 体系

    我国 与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相关 的 法律 规范 主要 有 以下 几类: 一是 电子 签名 和 认证 方面 的 法规, 这 为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各项 电子 支付 指令 的 传递 提供 了 法律 基础; 二 是 针对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的专门 立法, 主要 确定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与 业务 的 法律 属性, 并 规定 具体 的 监管 措施; 三是 针对 银行 卡 和 网上 银行 的 法规,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往往 要 通过 银行 卡 或者 利用 网上 银行 来 进行, 因此 相关 的 法律 法规 对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产生 一定 影响。 另外, 还有 一些 法律 法规 的 条款 涉及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例如《 合同 法》、《 反 洗 钱 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等等。

1. 电子 签名 和 认证 法规 

(1) 电子 签名 法。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 电子 签名 法》 是我 国 电子 商务 领域 的 重要 立法, 该 法 为 规范 电子 商务 行为、 促进 电子 商务 发展 提供 了 必要 的 法律 保障。

【批注:2015年修正】

(2) 电子 认证 法规

2009 年 修订 的《 电子 认证 服务 管理 办法》 是 为了 规范 电子 认证 服务 行为, 对 电子 认证 服务 提供者 实施 监督 管理,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电子 签名 法》 和 其他 法律、 行政法规 的 规定 而 出台 的。

【批注:2015年修订】

2. 非 金融 机构 支付 服务 监管 法 

    2010 年 9 月 实施 的《 非 金融 机构 支付 服务 管理 办法》 首次 将 第三方 电子 支付 机构 纳入 法律 监管 范畴, 同年 12 月 还 出台 了 该 管理 办法 的 实施细则。 该 管理 办法 所称 非 金融 机构 支付 服务, 是指“ 非 金融 机构 在 收付 款人 之间 作为 中介 机构 提供 下列 部分 或 全部 货币 资金 转移 服务:( 一) 网络 支付;( 二) 预付 卡 的 发行 与 受理;( 三) 银行 卡 收 单;( 四) 中国人民 银行 确定 的 其他 支付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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