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件很有趣的事情降临在我的头上。
早上起来的时候看到有人给我私信,说要把我翻译的那篇《朴槿惠之后》发表在他的公众号上。其实这篇文章并不是我写的,而是我翻译一个韩国社评人的文章。那一刻我知识产权律师的大脑迅速转动,脑补了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瞬时间忘记了,其实我也是一个原作者,对于我自己的翻译是享有版权的。有趣的事情是什么呢,就是那一刻我突然间感觉到了两个身份在我的身体里面冲撞——一方面,我是一个作者,创造出这一篇翻译;另一方面,我是一个律师,有强烈地保护自己的创作和少招惹麻烦的本能。
从作者的角度来讲,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欣赏,当然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可是从律师的角度来讲,尽量少惹麻烦才是王道。因为解决麻烦可以是一件非常不好玩的事情。而且因为是律师,所以人情分大减,在法庭上人家本来会同情创作者,但是因为你是律师我干嘛要同情你。比如说我当场就想了很多问题。首先试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我自己没有经过别人的许可进行翻译,但是并没有商业用途,仅为自己练习所用,算不算是fair use?但是中国法律对于fair use是以法条形式规定的,范围并没有美国法这么广,那么这会不会被保护?最后我自己对于翻译是有版权的,如果别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转载并用作商业用途,那我自己可以去告吗?哎呀我真是一个喜欢无限延伸和想入非非的律师。
所以说那些搞事业的人都很讨厌我们这种律师的involvement。因为律师的倾向是保守的,出具的意见总是这个不能做,那个太危险;可是做事业的人都是要面临各种各样的risk然后最终决定去抗衡什么样的风险或者对对冲什么样的风险。有的时候我的朋友问我问题,我总是会说很多你要考虑这个你要考虑那个,这些知识都是我念案例或者法条看来的。其实现实生活中会有多少情况真正能够走到使用法条的那一步呢?所以对于很多创作者来说,只要自己的艺术作品、或者文章能够出现在更多人的视野当中,那就是一种成功,有了我这种搅屎棍子的加入,反而会有所阻碍,因为我们的功能就是夸大风险。
其实大家非常冷静地想一下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或者听到的事情,违法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但是有多少会被真正被法律纠正呢?尤其在你没有法律资源的情况下,或者你的案情刚好在一个恶法的框架下,又或者就是出于想要省麻烦的心理,违法是不能够得以纠正的。这就是为什么如果我们要接一个公益的案子,就一定要确定这个案子足够恶劣,这样就不仅可以保证胜率,而且确实可以通过这样的案情树立一个好的先例,给后来人以震慑。所以被上天“选中”做这个先例的人,首先你确实犯错了,要承认错误;其次你也挺悲剧的,因为被这个系统选中了。不过幸好这个世界上还是有一些明眼人存在的,看到了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的人还是会报以同情心,而看到一直没被系统选中而一直在做坏事情的人就会想要骂一句你奶奶的。
可是谈到资源这个事情,真是一件非常惨淡的事情。那些搞艺术创作的人很多都活地很贫困,因为艺术是一个高端可以很有钱,低端可以很没钱的行业。按照我自己的想法,艺术这个领域是一个可以用收入来进行法律规范的行业。可是在美国,除了税收按照收入来,大部分法律是不可以以收入作为基础来进行管制的。艺术这个市场方差这么大,很多法律的作用也就可能变成反作用。就比如说那个first sale doctrine,这个用在教科书上是一件非常有社会功用的原则,可是穷苦的艺术家廉价卖出自己的作品然后再被高价倒卖,艺术家没有办法从后者那里分到二次价值。所以连我都不知道,那些勤劳在纽约、洛杉矶、芝加哥、西雅图做参观服务员的艺术家们到底怎样做才能够坐到被这个领域的法律保护的位置。哎这真是一件非常无奈的事情。
如花2017.3.31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