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说人性。为名利而斗争。1872年的春天,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告别演说中,提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论段: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事,维护权利的公平正义是政府的事。含义深刻,振聋发聩。为名利而斗争,现实感极强,且意义“非凡”。一说正途:为名为利,乃人之常情。人无欲望,则无激情。人无激情,则无进取之心。符合社会道义,然在名利上计较,没有不对之处。放眼世界,如果没有正途之名利观,人类难以进步,社会难以发展,这样的名利观,应该鼓励和提倡。另一说:违背社会道义,不择手段,强取豪夺,为名利而名利,这样的名利观,应该摒弃,不应该成为追逐的目标。为名利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理解,不见得是一件坏事,关键看动机和目的。社会是名利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今亘古不变。时下社会,名利欲望胜过任何时期,不再是以德行论人品,以诚实论品行。相反,物质和金钱的地位,得到了大大的提升。衡量一个人的标准,则是金钱和地位。人的欲望变了,社会风气也变了,人奋斗的方向也转变了。为名利而斗争,对当今社会而言,并不是一件很高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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