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元买的小猫第二天生病,半个月后患“猫瘟”死亡,宠物店:过了24小时,概不负责
2021年3月1日,李某到了当地的宠物店以2100元的价格买了1只布偶猫,并购买了1100元的小猫用品,李某和宠物店签订了一份《活体宠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出售的宠物猫24小时内,若检查出患有猫瘟,甲方可在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后,向乙方更换一只同等价位的宠物猫,但宠物用品概不退货。协议注明:因宠物是活体特殊商品,有着双方都无法预知的人为因素或隐藏突发因素,故宠物猫售出24小时后确诊感染猫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买了布偶猫以后,欢欢喜喜的就回家了,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幼猫开始拉稀,李某进行了两次猫瘟检测,均未检出异常。3月8日,幼猫呕吐、便血,李某第三次检测,结果显示,幼猫已感染猫瘟病毒。随后,李某将幼猫送回宠物店治疗。3月15日,幼猫病亡。
幼猫病亡后,李某要求宠物店全额退款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用,宠物店认为,自己在和李某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24小时后确诊感染猫瘟的,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交涉未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诉。(来源:深圳龙华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某和宠物店签订的《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李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释案说法,《活体宠物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李某到宠物店购买布偶猫,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实施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给付2100元钱,宠物店交付布偶猫,该买卖协议合法成立,并已履行。
但是《活体宠物买卖协议》中关于宠物店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首先,该免责条款是宠物店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也未进行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其次,该免责条款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加重了买家的责任。根据常识,猫瘟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而宠物店的免责条款约定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宠物店不承担责任,明显的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宠物店应当在潜伏期内承担感染猫瘟的责任,布偶猫在买回家的第二天即出现拉稀症状,在第7天检测出猫瘟,是在正常潜伏期内检出的。
最后,该免责条款无效,应由宠物店承担李某的损失。宠物店提供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是一种不公平条款,因此该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退还购猫款2100元并赔偿检查及医疗费用606元。
只有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格式条款时,消费者一定要据理力争,积极与商家沟通,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