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案由定为“不当得利”可行吗?
我与朋友阿蓉相识多年,之前在生活上有向我求助过,基于我自身条件所限,也没能帮上她。几个星期以前,朋友小聚,又遇见了她,这次,我清楚应该出手棒棒她了。当然不是借钱给她,而是用我的专业知识帮她追讨债务。(顺便说一句:千万不要借钱给别人,除非你已经打算这钱要不回来了)。
这个案件的案由暂定为不当得利。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即当事人间的利益变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建立在他人受到损失的基础上。
我希望是在深圳立案,但是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只能在被告所在地立案管辖。到底用“不当得利”还是“民间借贷”作为案由,还得再斟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