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权。导游的人身权,指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持和发展劳动者劳动力和供养其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保障。
(3)履行职务权。履行职务权指导游履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
(4)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5)诉权。诉权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分为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导游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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