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老板说要设立分公司,一脸懵的会计看过来(一)
小哩的脑壳痛,母子公司业务常见,这总分公司怎么搞,嗯…先吃个酸辣粉拉高下血量
经过一番政策法规搬运和头脑风暴,激情洋溢的分享给头秃的同行…
Tip1:日常经营管理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依照法律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权,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此合同也同样包括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分公司可拿着**公司**分公司的执照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开立社保和公积金账户,有些爱心人士为了孩子以后能享受天津的高考福利,现在就开始布局天津房产了,如果公司在天津有分公司的话选择在天津缴纳社保也成为了可能。
Tip2: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
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除非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中指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此类批准除非是当地特别有影响力且受重视的企业才能取得,大多数还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的。
推行金税三期工程以来,税务系统对增值税的管控日趋严格,所以在总分公司统筹业务时要充分考虑本公司个性化需求:
图1: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只负责生产
图2:总分公司原材料流传购销合同
图3:总分公司原材料流传委托加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图1中分公司不收货款不开票,不应视同销售,下面我们再看一个视同销售的例子:
在实务工作中不乏总公司刚刚成立就大肆成立分公司的老板,分分钟感觉自己傍到一个金主爸爸,目测自己要飞黄腾达前程似锦走上人生巅峰了,其实分公司可以起到对业务进行分流的作用,比如一个年800万的单子,总公司单打独斗可以马上飙到一般纳税人级别,增值税13%税率血亏,那如果分给4个分公司,每个分公司200,大家都还是悄咪咪的小规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不香吗?但也不绝对,如果客户对3%税率有异议,就要谈判测算出对双方公平的方案。
Tip3:所得税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
总分公司的所得税概括来讲是实行分公司于机构所在地按月或季度就地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如下: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在理解上边那一大段话就可以计算出总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看看所得税率还能出什么幺蛾子,10%、15%、20%、25%
,就拿15%来说,如果分公司是注册在西部地区并且是鼓励类产业,注册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或者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总分公司所得税率不一致的例子:
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出的分配比例在汇总计算预缴中用到了2次,第一次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配,计算出总分公司合计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金额;第二次是把企业所得税总金额在总分机构之间分配,计算出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在所得税纳税调整后,计算出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得出应缴或应退企业所得税,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案例2与案例1相比,只是把2分公司的收入互换了,就可节税10万,所以利用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是最直接有效的节税方法,在总分公司间统筹业务时要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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