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税法上,是不承认赠品的。赠品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并且按照公允价值交消费税,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在会计上,赠品和正品分别是单独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应该将他们按照交易价格以单独售价的相对分摊比例分摊。
那么,从审计的角度来说,设想一下,企业如果不将赠品在发票中注明,那也就查无可查,神不知鬼不觉的,不分摊收入,不结转成本了。成本结转得少了,营业利润就虚增了。那要怎么设计程序呢?是不是还要结合一些行业尝试去判断呢?
首先,从税法上,是不承认赠品的。赠品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并且按照公允价值交消费税,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在会计上,赠品和正品分别是单独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应该将他们按照交易价格以单独售价的相对分摊比例分摊。
那么,从审计的角度来说,设想一下,企业如果不将赠品在发票中注明,那也就查无可查,神不知鬼不觉的,不分摊收入,不结转成本了。成本结转得少了,营业利润就虚增了。那要怎么设计程序呢?是不是还要结合一些行业尝试去判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