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4 姚轩鸽 税伦理
比较:“结构”还是“类型”(下)
——中外财政史比较方法论要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中外财政史比较之理论与现实价值毋庸置疑,但至少应该区分结构与类型两类不同的比较。在比较终极目的或核心目的确定之前提下,结构性比较的价值和权重通常大于类型性比较。同理,中外财政史比较也必须明确比较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而且,结构比较同样重要于类型比较,财政收、支比较与财政(税收与预算)道德、法之比较都需并重。同时必须特别重视财权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与有效性之比较,并积极倡导、追求“财政领域比较观”。
[关键词] 比较;财政;结构;类型;价值。
二、结构、类型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之异同辨析
(一)结构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
结构是指把一个事物作为整体分解为若干部分而成,被划分的事物与所分成的事物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作为一个事物之结构的各个部分,每个部分并不具有它们所构成的事物的属性,如果缺少任何一部分,该事物都是残缺不全的,不再成其为该事物。但作为一事物类型的各个具体事物则不然,每个都具有该事物的属性,缺少任何一个,并不影响该事物之为该事物。因此,结构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意味着,相对类型比较而言,结构比较是一种内在要素的比较,是一种更加全面系统、深层完整,更接近事物本质的比较,其价值和意义也更值得关注。
在中外财政比较范畴里,可供比较的对象实在太多,而且非常复杂,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总有一些比较对象和要素相对重要,权重要更大一些。即基于这些对象和要素的比较,其研究者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对容易统一,更大一些。即结构性中外财政史比较之价值大于类型性中外财政史比较之价值。
就财政的基本结构——内容与形式而言,既有形式要素层面的中外财政比较,诸如收支制度规范层次诸多要素的比较,以税制规范要素为例,就要对比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纳税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税制体系等形式要素之异同、高下等。但逻辑上,也应对比税制价值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等内容,即价值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等,诸如人道自由、法治、限度、平等、民主、宪制,等等。正如拉兹洛所言,因为“价值标准是行为者努力奋斗所要实现的目标。”同时还应对比非税收入等要素,诸如政府各个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形式要素及其不同类型之异同与高下。同理,预算体制比较不仅要对比财政预算支出等形式要素,也应对比预算体制等支出要素价值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等,诸如人道自由、法治、限度、平等、民主、宪制,等等。而且,还要对比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各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其他支出等形式要素的异同、高下与优劣,以及政府各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基金收入与各项支出等形式要素之异同与高下,也应对比各种预算相关价值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等。
当然,既要对比财政预算特征之法定性、精细性、完整性、时效性、公开性之异同、高下与优劣,也要对比各级政府预算相互之间有复杂预算资金往来关系诸种要素之异同与高下,以及财政预算基本程序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形式要素及其不同类型之异同、高下与优劣,以及预算执行三个基本环节:组织收入、拨付支出、预算调整与平衡等形式要素之异同与高下,更应包括对比财政制度(税制与预算制度)价值等内容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等等。不过,尽管中外财政史比较可供比较的对象各种各样,但作为财政比较研究者在有限的生命与现实环境中,总有一些比较对象的选取,或能与其人生学术研究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起来,必须认真取舍和抉择。
就财政的完整结构——“财政价值”、“财政价值判断”和“财政制度规范”而言,中外财政史比较意味着,仅有“财政价值”和“财政制度规范”的比较不够,还应有“财政价值判断”要素的比较。这是因为,只有经过“财政价值判断”这个中介,才可能制定出一定的财政制度规范,即“财政价值判断”是财政价值的思想形式,财政制度规范是“财政价值”的规范形式。而基于此的财政制度改革,便不可能公正平等,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总量。这显然意味着,中外财政史比较之关键在于对比中外“财政价值判断”之真假、异同、高下与优劣,优良财政制度的创建与改革之关键——就在于如何准确把握“财政价值判断”之真假、异同、高下。
同时,中外财政史比较意味着,公共资金收支活动管理的比较,一方面仅有“税制价值”和“税制规范”的比较不够,还应有“税制价值判断”比较。因为只有经过“税制价值判断”这个中介,才可能制定成一定的税制规范。另一方面仅有“预算价值”和“预算规范”的比较远远不够,还应有“预算价值判断”比较。可见,优良预算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把握“预算价值判断”之真假,中外财政史比较的关键在于对比中外“预算价值判断”之真假、异同、高下与优劣。
就财政的深层结构——“财政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财政的终极目的”、“财政价值”、“财政价值判断”和“财政制度规范”而言,中外财政史比较意味着,仅有“财政价值”、“财政价值判断”与“财政制度规范”的比较同样不够,还应加进“财政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财政的终极目的”之比较。因为,“价值便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效用性,简言之,便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即价值是客体固有属性与主体需要、目的、兴趣发生关系时产生的效用性。这意味着,如果对“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与“财政终极目的”的认识是科学的,正确的,那么由此得到的财政价值便是客观正确的。逻辑上,据此制定的财政制度规范便是优良的善的。反之,如果对“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与“财政终极目的”的认识不符合客观事实,即如果二者一真一假,或者同假,由此得出的财政价值都不是客观正确的,财政价值便可能错误,据此制定的财政制度规范也就不可能优良,财政改革也不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总量。因此,拜格比认为:“对思想和价值的比较研究是理解历史的关键,此种看法不可避免地是从研究的客体的本质自身演绎出来的。既然我们确认,正是思想和价值为文明的综合与分析提供了根据,我们就不能不把他们描述和解释为科学研究历史的基本目的。”事实上,唯有这样的财政价值比较,才是中外财政史比较最重要的选择。即中外财政史比较必须将这点放在财政价值方面,诸如中外财政各自的人道自由性(平等性、法治、限度与经济、政治、思想自由方面)与公正方面。以人道自由性价值比较为例,重点在于对比哪种财政制度更人道自由,能将“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两大基本原则落实到财政制度的各个环节,实现制度性“嵌入”。如果以公正平等为例,中外财政史比较则重在对比征纳税者之间、征税者之间、纳税者之间、国与国之间、代际之间以及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与否,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比例平等与否。中外财政预算史比较重在比较国民与国家之间、国民之间等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平等方面。
“财政终极目的”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但财政具体目的却很多,既可能为了聚财和花钱,也可能为了宏观经济调节,还可能为了调节国民之间财富分配的不公,等等。而且,财政具体目的很可能被误认为是“财政终极目的”,并据此推导财政制度规范。因此,中外财政史比较不能忽视“财政终极目的”要素的比较,既不能忽视对比中外税收终极目的要素之真假、异同、高下与优劣,也不能忽视对比预算终极目的要素之真假、异同、高下与优劣。从“财政终极目的”看,中外财政史比较要看哪种财政制度(税制、预算制度)更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凡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越多的财政制度及其比较,即税制、预算制度及其比较,才具有借鉴价值,值得学习和效仿。反之,凡是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越多的财政制度及其比较,即税制、预算制度,其借鉴价值便不大,也不值得学习和效仿。而且还要比较,哪种财政制度(税制、预算制度)能清晰地理解,并准确运用两大具体终极目的与标准,即在征纳税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坚持和遵从“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内托最优原则”,在征纳税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利益已经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境下,能够坚持和遵从“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利益”的“最大净余额”原则。
当然,中外财政史比较更不能忽视“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认识之比较。即中外财政史比较不能忽视对财政行为(征纳行为与预算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性认识是否客观正确之比较。一方面必须对比中外财政体制关于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主次关系认识之正误,核心在于这种财税制度谁是主导者和决定者的,谁是派生的、被决定的?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尖锐地指出:“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必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预算权一样。另一方面必须对比中外财政体制建构所依据的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认识水平,即对所根据之利害财政行为目的与手段,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基本规律是如何认识的?现代行为心理科学对人际利害行为规律的研究成果表明:利害财政行为目的与手段规律如下——任何一个社会,就其人际行为总和来说,亦即就绝大多数人际行为来说,为己利他必定是恒久的,而其他一切行为——亦即损人利己、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之和,也只能是偶尔的。即哪种财政体制最符合这一行为心理规律,哪种财政体制便越优良。或者说,凡是顺应这些规律的财政体制,其遵从成本便低,便容易推行。
对比中外财政体制对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认识及其符合与遵从程度,这是中外财政史比较研究的重心。唯有真正弄清楚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主次,正确把握了征纳税人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利害行为基本规律的财政体制(税制与预算制度),才是相对优良的。即“财政行为事实”是财政制度价值构成的源泉和实体,“财政制度创建的终极目的”是财政制度价值构成的条件和标准。
(二)类型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
如前所述,类型与结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结构是把一个事物作为整体分解为若干部分而成:被划分的事物与所分成的事物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反之,类型则是把一个事物作为普遍事物分成若干具体事物而成:被划分的事物与所分成的事物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此有论者认为:“比较都是类型性的比较,就是说,借助构成表示所研究过程的结构类型来实现的。”
无疑,类型可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划分,标准不同,财政(税收收入与预算支出)的类型就不同。逻辑上,划分财政的标准有多少种,财政(税收收入与预算支出)类型就有多少种,财政比较与中外财政史比较就有多少种。比如,如果以财政活动的收支构成划分,就有中外财政预算支出史比较与中外财政收入史比较;如果以财政制度规范的道德与法律构成划分,就有中外财政道德史比较与中外财政法律史比较;若以财政制度规范之道德与法律所凭借的力量划分,便有中外财政权力史比较与非权力史比较;若以财政制度规范的具体构成划分,就有中外财政税制要素史比较与中外财政预算制度要素史比较。就财政治理而言,就有财政原则比较、优惠政策比较、税收违规处罚比较、税务公务员队伍比较、税法宣传比较、规范税收检查程序比较、提高检查效率比较、税务争议处理程序比较、调整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比较、税收服务承诺与咨询服务比较、提高服务质量比较、税务审计社会化比较,等等。
即就类型而言,中外财政史比较可在更大的范围和层次进行,从财政活动的形式到内容全面展开。但就中外财政史比较者而言,基于生命之源的有限性,根本不可能全部涉猎,只能扬长避短,力争个人学术价值与社会功德价值的统一和最大化。就比较效率而言,类型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比较或有两种:一是根据财政性质划分类型的中外财政史比较,二是根据财政活动主体类型划分的中外财政史比较。
根据财政性质类型划分的中外财政史比较,有普遍财政(收支)与特殊财政(收支),即共同财政(收支)比较与特定财政(收支)比较;有绝对性与相对性财政比较,即绝对财政(收支)比较与相对(收支)财政比较;有客观性与主观性财政史比较,即客观财政(收支)史比较与主观财政(收支)史比较。换句话说,既要对比中外已经发生之财政共同性与特定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客观性与主观性诸多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也要对比中国与外国各自已经发生之公共资金收支活动之共同性与特定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客观性与主观性诸多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
共同财政制度意味着人类社会一切财政行为(收支)主体“应该且必须”遵从的规范,特定财政制度仅仅是一些社会、一些财政行为(收支)主体“应该且必须”遵从的规范;绝对财政意味着一切社会、一切财政行为(收支)主体及财政行为“应该且必须”遵从的规范,相对(收支)财政是指相对于绝对财政以外之财政行为(收支)主体及财政行为“应该且必须”遵从的规范;客观财政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之财政行为(收支)主体“应该且必须”遵从的规范,主观财政是指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之财政行为(收支)主体“应该且必须”遵从的规范。因为就财政内容而言,财政价值、财政目的和财政行为事实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但就其形式——财政规范而言,财政制度规范却是主观的、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因此,必须全面对比中外财政制度之共同性与特定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无疑,越是具有共同性、绝对性与客观性的财政制度(税制与预算制度),越是相对优良和先进;越是具有特定性、相对性与主观性的财政制度(税制与预算制度),越是相对恶劣和落后。这是因为,越是具有共同性、绝对性与客观性的财政制度,越可能符合财政终极目的,越是遵从财政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越是与财政价值接近,越是“可普遍化”,越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反,越是具有特定性、相对性与主观性的财政制度(税制与预算制度),越是“不可普遍化”,越可能背离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与财政终极目的,从而远离财政价值,无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其实,中外财政史比较不过是通过对比中外财政体制之共同性、绝对性与客观性,以及特定性、相对性与主观性,从而辨别其异同、高下与优劣,能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借鉴。
根据财政活动主体类型划分的中外财政史比较,就是要对比中外之间财政制度(收支制度)主导者的规模及其人数的多少。因为迄今为止的人类财政制度主导类型,既有纳税者、国民主导的财政制度(收支制度),也有征税者、政府主导的财政制度(收支制度)。具体说,既有全体纳税者、国民主导的财政制度(收支制度),也有大多数纳税者、国民主导的财政制度(收支制度),还有少数纳税者、国民主导的财政制度(收支制度),也有一个人主导的财政制度(收支制度)。显然,财政制度主导者的规模及其人数之多少,直接关系财政制度的终极目的,以及对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符合程度,因此便与财政制度价值之科学性紧密相关,最终关涉财政制度终极目的的实现程度,增进或者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自然,中外财政史主体类型比较的价值与意义也在于此。
同时,由于财政制度主导者的规模及其人数之多少直接关涉财权(税权与预算权)之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的有效性,便直接决定财政主体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平等性。就税制而言,直接决定征纳税者之间、纳税者之间、征税者之间、国家之间、代际之间,以及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平等性,即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完全平等性,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比例平等性。就预算制度而言,直接决定国民与国家之间、国民与国民之间、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国民代际之间、国家之间、国民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正性,即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完全平等性,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比例平等性。
道理在于,财政制度主导者的规模及其人数之多少直接关涉财政价值的真假,即财政制度主导者的规模越大,人数越多,便越接近财政终极目的与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易于得到科学理性的财政价值,便容易据此制定出优良的财政制度规范,进而越容易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反之,如果财政制度主导者的规模越小,人数越少,便越可能财政终极目的与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不易得到科学理性的财政价值,从而据此制定出优良的财政制度规范,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如此看,对比中国与外国各自已经发生之财政活动(公共资金收支活动)异同、高下与优劣,唯有在此一类型下进行,其价值和意义或许相对较大。
(三)“结构”与“类型”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之异同
综上所述,“结构”与“类型”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理论上,中外财政史之结构比较与类型比较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中外财政史之结构比较之全面性、深刻性与完整性毋庸置疑,但中外财政史类型比较之可操作性、方便性也不可或缺。因为,“财政制度结构”诸因素不过是分解财政制度自身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结合起来便构成财政制度。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的中外财政史结构性比较,才与类型比较有较多的重叠。除此之外,类型比较无疑容易浅表化和技术化,背离中外财政史比较的终极目标。
由于“税制结构”诸因素不过是分解税制自身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结合起来便构成税制。同理,“预算制度结构”诸因素不过是分解预算制度自身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结合起来便构成预算制度。因此,“财政行为事实”与“财政创建的终极目的”是财政结构二因素。而且,“财政行为事实”是构成财政制度的一部分,而“财政创建的终极目的”是构成财政制度的另一部分,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财政制度,取掉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财政制度都是残缺的。就本质而言,只有“财政行为事实”与“财政制度创建的终极目的”是本质意义上的财政结构要素,而其他要素(收支要素等),不过是财政结构的一般要素。预算制度亦然,唯有“预算行为事实”与“预算制度创建的终极目的”才是本质意义上的预算结构要素,而其他预算要素,不过是预算结构的一般要素。
三、启示
“结构”与“类型”视域中外财政史比较之异同分析的理论与现实启示如下:
(一)中外财政史比较的终极目的——为了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尽管每个介入财政比较史研究者的具体目的千差万别,但就整个财政史比较研究者群体的目的,以及社会创建财政制度的终极目的而言,无疑为了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如果不明白这个道理,中外财政史比较完全可能沦为学术与文字游戏,仅仅收获一些当下的交换价值,诸如职称、晋升、金钱、名声,等等,自觉不自觉地背离财政与学术研究的终极目的。事实上,唯有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才是中外财政史比较研究的“大节”。如果中外财政史比较研究背离了这个“大节”,任何皓首穷经的“细节”性研究与付出,都可能价值甚微,甚至因为“大节”不保而深陷“平庸之恶”的泥淖。
(二)中外财政史结构比较的权重大于类型比较的权重
中外财政史结构比较是一种相对全面系统、深刻完整、客观理性的比较,因此,唯有在结构性中外财政史比较研究中,“结构”与“类型”视域的中外财政史比较,才可能发生较多重叠。除此之外,如果要在结构与类型中外财政史比较之间选择的话,显然应该优先选择结构性比较,结构性比较的权重大于类型比较。即中外财政史比较不能仅仅满足于财政制度(税制与预算制度)规范要素之间的异同、高下与优劣的比较,更应深入财政制度价值(税制与预算制度价值)、价值判断、财政制度终极目的、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性认识层面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的比较。
(三)中外财政史比较应收、支并重
中外财政史比较既要对比已经发生之收入(税收、非税收入)活动诸多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更应对比已经发生之公共资金支出(全额预算)活动诸多要素异同、高下与优劣。一方面因为政府的收入构成既有税收收入,也有行政规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因此,中外财政史比较,不能仅仅局限于税收收入,同时还应关注非税收入,特别是那些政府的隐性收入,比如铸币税、国有资产性收入,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国民给国家交税不是一种大公无私的“分外善行”,为了交换到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二者之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交换关系。因此,中外财政史比较应重点对比已经发生之公共资金支出(全额预算)活动诸多要素之异同、高下与优劣。如果忽视“用税”财政史的比较,中外财政史比较同样可能沦入选择性失明与学术造孽的泥淖而不可自拔,沦为学术“平庸之恶”的奴仆。
(四)中外财政史比较应德、法并重
既然道德与法都是一种治理财政行为活动的规范,区别仅在于财政道德实现依靠的是非权力力量,诸如舆论与教育的力量,财政法律依靠的是权力力量,诸如暴力强制(军队、警察、监狱等)与行政强制(提薪降薪与提职降职等),在财政治理中二者均不可或缺。那么,中外财政史比较既要重视法定财政规范(财政法律)之比较,也应重视德定财政规范(财政道德)之比较。道理在于,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内克就说:“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作为道德规制手段延伸出来的法律自然应当是具有谦抑性的法律,刑法只有霹雳手段, 菩萨心肠才能功能最大化,才能更有效的去调控社会,促进法治进步。”而且,财政法规范是以财政道德价值为导向系统的。自然,中外财政史比较也应重视税收道德与预算道德,税法与税德比较并重,预算法与预算道德比较并重。当然不能忽视财政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财政道德终极目的、财政道德价值、财政道德价值判断之异同、高下与优劣的比较。
(五)中外财政史比较必须重视财权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备性与有效性
由于权力是保障征纳税者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条件,必须重视财权(税权与预算权)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备性与有效性之对比。这是把握中外财政史比较的关键与根本。因为“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起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领导者必须服从后者。”而且,“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直言之,权力具有匪性与破坏性,必须高度警惕财权的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备性与有效性。以税权比较为例,就应该比较中外财政治理活动中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征收管理权、税收调整权等权力的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备性与有效性,防止其大面积的滥用作恶。事实上,唯有此一领域的比较与借鉴,或能纲举目张,发挥“四两拨千斤”之改革特效。
(六)中外财政史比较应该倡导“领域比较观”
在整个国家治理系统中,财政无疑只是一个子系统,尽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而且,财政学、财政比较史也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学科。因此,中外财政史比较必须在更高层面上观察和展开,自觉跳出财政史专业的局限性,跳出民族国家的局限性,跳出当下现实的局限性。正因如此,德国比较法学家马克斯·莱因斯坦告诫他们:“暂时忘掉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永远不要以你们在自己国家看问题的方式观察问题。”就是说,中外财政史比较不仅仅是“财政史”诸多专业要素之间的比较,也是国家学、全球化层面诸多要素之间的比较。因为“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与重要支柱”,也是最大的政治,财政改革更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如此言之,中外财政史比较也就是在为政治改革寻求智慧与根据。
四、结语
通过对财政、财政比较、中外财政比较史内涵与本质的分析,以及对结构视域中外财政比较史与类型视域中外财政比较史异同指辨析,中外财政史比较的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为四个层次:一是寻求财政治理的方法和技巧;二是寻求财政历史层面的借鉴,因为“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三是探求提高财政治理的理性认知水平;四是增进人类的财政智慧,主要是从实践中试错而来的财政智慧与从概念中推论而来的财政智慧。因为正如汉代哲学家王充所言:“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订,是非乃见”。重要的是,“历史昭示未来,过去的财政形态中蕴涵着今后财政形态的基因,从中外财政形态演化的比较中,可以对财政改革的方向产生有益的启示”。直言之,通过中外财政史对比其得失与优劣,便有助于确定客观理性的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目标,选择符合国情且富有操作性的财政改革路径与方法。
因此,中外财政史比较、财政改革的终极目的必须明确,因为它关系财政改革的方向;结构比较优于类型比较,因为它关系比较的质效;财政收支比较及其财政德、法比较要并重,因为它关系财政终极目的之效应;必须重视财权合法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备性与有效性比较,因为它关系财政治理的基础与底线问题;同时要积极倡导“财政领域比较观”,因为它关系中国财政治理的视野与格局。
但必须强调的是,中外财政史比较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解决现实中国财政治理中所遭遇的所有理论与实践问题。就是权重相对较大的结构性比较,也要警惕其先天性的局限性。对此,雷蒙德·格鲁早就有告诫:“如果过程的比较研究要求注意限定的问题,那么结构的比较研究则要求注意抽象的危险。”原因在于,“历史学家通常分析一个与他们所居住的世界完全不同的世界,对于所研究的文化有着丰富的检验,并且以渊博的知识为指导,因此常常避免这些形式最明显的错误,对他们缩微能觉察到的危险也从不感到恐惧。”而且,唯有“当比较研究的内容选择的是普遍而有意义的问题时,当比较研究的因素被清楚地辨别了的时候,当人们已经注意到比较研究的因素和他们所处的特殊社会的复杂关系的时候,比较研究是最有启发意义的。”
诚者斯言,中外财政史比较本身深含显而难见或显而不见的复杂性与神秘性,亟待选择的大智慧点化与导引。
(原载《财政史研究》(第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