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业主交纳物业费是物业管理能够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交纳物业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现实情况中,物业费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中重要的焦点之一。北京地区因为物业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作为业主总是在迷迷糊糊的感觉下缴纳了费用,而自身权益却很难得到保障,作为业主我们的权益何在?知己知彼才能达到最佳维权效果,我们需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解。
一、何为物业费?
物管费是物业管理费的简称,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
二、物业费包含哪些范围?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三、物业费该何时缴纳?
业主购买的商品房后,房屋没有入住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据了解,不少人都对这个问题存在误解,认为只有享受了物业服务才有缴费的义务,其实不然。
在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后,业主应该按时收楼。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收楼时间,如不按时收楼则属于违约。而且就算业主不按时收楼,该房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风险等也要业主自行承担。
物管费的收取应该按照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开始算起。如果到交楼日期后,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业主收楼,业主因此延迟收楼的,不必缴纳物管费。就算是有销售人员口头通知业主收楼,这也不符合流程,不能算作是开发商已经通知业主收楼。
京益律师提示:
在收楼时,倘若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物管费。因为这属于开发商造成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大量小区存在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费不能及时收上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闹到法庭上,甚至物业公司实行强制执行,将业主从被窝里拽出来拉到法庭上,使原本自己内部的事情闹到针锋相对的不可收拾的地步,不仅对物业管理没有丝毫的帮助以外,而且伤害了业主的感情,损害了社区建设的氛围,加大了物业公司和业主间的矛盾。业主对于自身合法权益不明晰的,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尽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