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利益输了爱情的分离

案情介绍:

2013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因女方怀孕而迅速的进入了婚姻的殿堂。因为女孩已经怀孕,在结婚仪式、程序、礼节等方面的要求就变得很简单,反正都是亲戚朋友来参加婚礼,程序一切从简,既没有要求男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也没有要求男方必须有房有车才能办理结婚。女方以及女方家人都认为,只要是男女双方是真心诚意的喜欢对方,愿意共度余生,其他的问题都不是影响他们婚姻的决定因素。

刚刚步入婚姻的殿堂,双方都是比较新鲜的态度对待一切事物,怀着激情享受生活。然而,随着胎儿的逐渐长大,女方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男方一起疯狂的玩耍。男方开始对女方的行为颇有微词,好在男方还可以随意的玩耍。在孩子出生以后,就变成了两个大小孩需要去照顾一个小小孩,在这样的环境中,两个大小孩的世界在瞬间就炸开锅了,完全不知所措,由此产生了双方的互相指责,进而导致无尽的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此刻,男方开始了动手打女方,这是一个事态严重的信号。女方因受尽男方的屈辱,在自尊与颜面丧失的情况下,被迫带着孩子回到了自己父母住处。

刚开始,男方还是会打电话或者带礼物去看望孩子。渐渐地,感情开始淡化,甚至淡忘。后,无电话、无礼物、无看望。孩子慢慢长大,看到别的小朋友都有爸爸,用幼稚的声音问妈妈:“妈妈,别的小朋友都有爸爸,我有吗?”妈妈面对孩子的质问,无言以对。

面对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女方决定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如果男方还是想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必须有可以共同生活下去的态度和方式;如果男方不愿意继续生活下去,就各走各的路,谁也不耽搁谁。于是,女方放下身段,找男方协商。男方对此不表态,但是说,为了孩子,要求女方父母给一套房子和一部车子。女方立马奔溃,瞬间醒悟。女方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立刻决定离婚。

因双方协商无果,女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方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女方认为,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什么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是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没有赚钱的行为,女方的生活开支自己负责,或是自己的部分储蓄,或是父母的补贴。

在开庭的时候,男方明确表示,愿意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此刻,女方很是差异,完全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男方明确提出,双方的共同的财产包括以下:

1、金银首饰:手镯、戒指、项链;

2、金条;

3、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家曾因为动拆迁,女方所受到的动拆迁补偿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女方在了解了男方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后,顿时愕然。女方认为:

1、手镯、项链都是男方以和女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双方已经结婚,附条件的赠与的条件已经成立,男方不应当要求这部分属于女方的专属物品;

2、金条是有女方的父亲在女儿结婚之前两年已经购买,在女儿的结婚仪式上,曾按照当地的习俗将金条在结婚仪式上呈现展示过,但是,并没有赠与给女儿或者女儿女婿这对夫妻。这相当于是女方父亲的财产,与女儿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3、在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家确实曾因动拆迁的事宜享受过利益,但是,这根本与女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女方的父母,女方父母采取的拆迁补偿利益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补偿,这个与女方以及女方在被拆迁房屋中的户口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被拆迁所产生的利益是由女方的父母直接享有的,女方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既然,女方并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那么,也就不存在因女方收益而产生的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法律分析:

本案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哪些,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友情建议

1.除非一方明确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都不会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任何一方的工资性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3.男女双方可以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约定双方各自的财产分配方式或者所有状况;

4.双方之间可以借款关系,如果一方因对外投资或者经营公司等费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费用,而采取与另一方借款,有借条以及相应的打款记录,由此而产生的借款关系是被认可的;

5.在长辈进行赠与时,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长辈有明确的说明是赠与哪一方的,否则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6.任何一方因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工伤而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与人身有关的费用是受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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