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之一,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比如说,向被害人胸口处持刀捅刺,最终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则捅刺行为与死亡结果就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是常规的也是最常见的因果关系链条,借助科学技术即可判断。
但是实际中的因果关系更为复杂,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介入因素,此时就需要结合科学与经验法则综合判断。
二、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指介入到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且可能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要素。介入因素可能直接中断因果关系,也可能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介入因素可能包括: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事件等。
被害人行为:被害人自我保护行为,自杀,特殊体质等。
第三人行为:第三人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行为等。
事件: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诊疗事故等。
三、个案中如何判断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此时一般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如果介入情况并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76号指导案例: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陆某两家东西相邻。2002年7月下旬,两人因修路及其他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陈某遂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陈某从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从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某家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次日晚,陆某及其外孙女黄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黄某经抢救后脱险;陆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医院对此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陆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陆某死后,其亲属邻里在门前瓜棚下为其办理丧事中,发现未采摘的丝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怀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陈某被抓获。
本案中有在投毒行为发生后,介入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诊疗不当这两个因素。需要依次判断。
从被害人特殊体质来看,投放案涉农药后有很大概率会引发死亡结果,而对于该行为诱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看似异常,但是该症状经过正确诊疗是有可能脱离生命危险的。另外因果关系具有具体性,特殊体质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从医院的诊疗不当行为看,虽然诊疗不当也看似是异常行为,但是其实并非如此。首先,被害人因被告人投毒行为所诱发的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是一种较为罕见的疾病,这种疾病通常都是基于某种外在诱因而引发,一旦患有后,往往就很难正确诊断。这说明,医院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出现诊治错误,是较难避免的。其次,在本案中,被告人共投放了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剂量不大,而且是向数条丝瓜中分别注射的。被害人在食用有毒丝瓜后,并未出现非常强烈的中毒症状,这就加大医院准确诊断其病因的难度。出现这一介入因素其实并不异常,且对死亡结果作用力较小。因此诊疗不当也并不能认为中断因果关系。
结语
因果关系只是认定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具体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结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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