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自商鞅变法以后,不仅实行了普遍土地国有制,而且国家还直接控制经营着面积相当广大的土地,且多良田。王翦数次向秦王政请美田宅,秦简-仓律指出政府握有利田。皆可证。这些国营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经济大权统由中央的内史来统摄。国营土地上的收益是国库收入的主要财源之一。
琴国营土地就其类别来说可分为三:一为农业耕地、二为园囿、牧场,三为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
1、国营农耕地
秦简--仓律共二十六条,据考证,其中有五条是关于国营耕地的耕种、收获、收益的积存和管理以及种子留存诸方面的立法。秦国营耕地的收益,入国库公仓,不入王室。
2、国营牧地
中央王室有禁苑,昭王时,有五苑,至始黄时益多。商鞅变法后,在集小乡邑聚为县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圈占了村社牧地,设官分职专门管理。秦律所示,县有苑蔷夫,在其下有苑计,县设司马一职,专理牧业。国家还组织有将牧公马牛游牧于各地的大牧群。这些公马牛,除了供军需、官府车乘用以及交通运输之外,就是以牛田于国营耕地,同时,也假借于民间。
3、山林川泽等资源
秦孝公以后,对于山林川泽等等自然资源的处置,或附于田土以授予,或由国家设时禁,统一管理与开发,或由国家一山泽而专利。
国营耕地,就其发展趋势来说,是逐渐向私营土地转化的。这个转化的速度,当战国之时,在各诸侯国间有不同。魏国对于国有土地处理笔记草率,常因细故,动辄大量赐田,国有土地丧失快,对于农民的份地授田,不久便已无法维持。当秦昭王时,就有人指出,三晋之民已是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秦则不然,控制甚严,虽有名田宅以家次的原则,但却不轻赐人,以王翦之功,于田宅尚需数请,而秦王却终不与。终秦之世,尚有不少官田遗留给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