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区分情形作出了不同规定,现笔者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第一种情形: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2020年1月1日,馒头因资金周转需要,找白菜借2万块,白菜同意,馒头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6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钱。现还款期限已至,馒头无力还款,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馒头三天内交付白菜一部华为手机(Mate Xs 8G+512G),抵偿2万元债务。三天已过,馒头推诿拒不交付手机。
问:白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馒头交付抵债物手机?
答:可以
《九民纪要》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查后未发现有虚假诉讼情形[1],应判决馒头向白菜交付一部华为Mate Xs 8G+512G手机。
第二种情形:履行期届满后在诉讼阶段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2020年1月1日,馒头因资金周转需要,找白菜借2万块,白菜同意,馒头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6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钱。现还款期限已至,馒头推诿拒不还款,白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在此期间,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馒头交付白菜一部华为手机(Mate Xs 8G+512G),抵偿2万元债务。
问:此时,白菜应该做什么?
答:撤回起诉,否则法院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审理本案。
《九民纪要》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具体到本案,白菜与馒头不论是在一审程序[1]还是二审程序[2]中达成以物抵债约定,都不能要求法院就以物抵债出具法院调解书。若白菜不撤回起诉,法院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审理本案,即判决馒头偿还白菜人民币2万元。此时,馒头既要按照《以物抵债协议》交付白菜手机,又要按照法院判决书偿还白菜人民币2万元,于理不通,不利于解决纠纷。
情形三: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2020年1月1日,馒头因资金周转需要,找白菜借2万块,白菜同意,馒头于当日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6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钱。2020年5月1日,白菜担心馒头无力还款,遂与馒头签订《议》,约定馒头三天内交付白菜一部华为手机(Mate Xs 8G+512G),抵偿2万元债务。三天已过,馒头推诿拒不交付手机。
问:此时,白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馒头交付抵债物手机?
答:不可以
《九民纪要》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具体到本案,馒头的还款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而白菜在2020年5月1日便与馒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此时,白菜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馒头交付抵债物手机。若白菜坚持起诉要求馒头交付手机,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项:“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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