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年度狂欢盛宴“双十一”马上到来!众多剁手党期盼已久:前期促销活动酝酿许久,购物津贴、现金红包、满减优惠券……统统收入囊中,只等“双十一”一到,一键清空,享受促销折扣福利。文典律师温馨提醒:狂欢之时提高警惕,睁大双眼,提防部分商家钻了法律空子,虚假打折、虚假宣传等手段。
对于网络购物的一些实用技能,消费者们尽量提前知晓:
一、 价格欺诈可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卖家取消订单怎么办
依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申请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当然,定制、鲜活、在线下载、报纸期刊除外。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受严格保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总则》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六、非主观恶意的差评不构成名誉侵害
依据《民法总则》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好评不能强求即违背自愿原则,差评也不能恶意攻击即违背诚信原则。
七、包裹被冒领,经营者承担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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