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今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255114元,对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255114元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除255114元,用差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是通过除以工作年限平均后得到的,因此需重新乘以工作年限数得到最终应纳税额。同时,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非本企业工作年数不计入分摊计算。
举例说明:公司为雇员支付300000元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该雇员在该企业中工作了1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300000-255114(北京年社平工资3倍)=44886(元)
44886÷12(年)=3740.5(元)
(3740.5-3500)×3%=7.215(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7.215×12=86.58(元)
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