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要
1、大纲:了解历代土地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成果
2、时间跨度:夏商—1952年
3、重要名词:井田制 商鞅变法 王安石变法 一条鞭法 土地改革
4、重要人物:商鞅 曹操 王安石 张居正 雍正皇帝
农业大国
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之本、农民之根。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起源于几千年以前新石器时代的原始农业历经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阶段的演变,逐渐形成了以土地为核心的相关制度,并成为农业文明的一部分,它深刻地影响和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以下从历朝历代来看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人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氏族部落的形式群居,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人无法完成农业劳作的周期循环,只有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耕作劳动,才能取得收获延续生命。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实行共有共管共用共享的公有制,人们对土地所有权问题还没有概念,自然谈不上有意识的土地所属问题。
原始社会末进入到夏商时期,生产力水平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生产资料的核心部分土地问题凸显出来。
在一个族群内部,土地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有地,由族群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用于祭祀、军用、存储备用等公共用途;另一部分是个人所属的土地,由个人耕作和收获。土地出现了私有化的现象,土地从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开始了。
周朝的井田制
周初实行分封制,建立诸侯国,天下所有土地的主权属于周天子,受封的诸侯对封地的领土享有统治权和财权。与分封制度相对应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封建贵族土地所有制,一块井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由奴隶耕种,井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名为公有,实为封建奴隶主贵族所私有的土地制度。
春秋时期,随着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原有土地难以支持人口的增加,井田制之外新开垦的私田越来越多,各诸侯国做出相应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等),对私田征收税赋,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井田制逐步松弛瓦解。
战国时期,秦国实行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转让和买卖。其它各国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制,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秦汉以后
秦朝建立,沿袭秦在战国时实行的全国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但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和赋税都很沉重,不久激起了陈胜吴广农民起义。
此后历代依然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大体分为三种: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历朝历代都不是单纯实行某一种土地制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同时并行。
国家土地所有制
每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基本上是在大乱之后,统治者都会较为合理地分配全国的土地,既保证国家机器运转所必需的财政收入,又保证官僚贵族的利益以及兼顾农民的生存需要。国家也会直接控制和经营一部分国有土地,如: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但随着官僚、贵族、大地主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赋税不足,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封建社会长期占主流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在国家政策允许下,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成为特权阶级,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长期依附他们,形成土地租用关系。
为了榨取更多的地租,地主阶级不断通过商业资本与高利贷等方式,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
农民土地所有制
从属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形式。社会上大量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模式体现出来。
自耕农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由于个体家庭劳作能力有限,再加上受天灾人祸影响,他们享有的这种自耕模式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灾年农民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土地以维持生存,他们的身份转为雇农和佃农。
历代土地(税赋)制度汇总表
1、历代实行国家公有、地主和农民私有的混合土地制度,而大一统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土地所有权,具体体现在的土地分配权、户口管理权、赋税征缴权。
2、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赋役制度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基层管理体系。
3、税收制度有户丁税与地亩税之间的转变过程,以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趋势。
新中国的土改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土地问题是一项最重要的内容。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用三年时间进行土地改革,全国3亿农民,分到了约7亿亩的土地和农具、牲畜,从此农民翻身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村的生产力获得了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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