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李强偶遇到两名14岁和16岁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系姐妹,姐姐16岁。抢救无效死亡,妹妹14岁,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李强案公开审判。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
聂李强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聂李强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引起大量网友的质疑,为什么犯下这样恶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容”?
三号中国之声微信公号消息,一场恶性的案件、一个公认的死刑,却在近日终审的“临门一脚”改判死缓。
法制日报专门发文提出质疑——从死刑到死缓,公证与否?
凶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终却不是死刑。
饶恕性侵,宽容罪恶,我没看错吧!
根据记者了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张慧清说,家属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
法律认可了犯罪人拿出90万换减刑的行为。
理由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
理由二 在无法实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赔钱减刑”在我国成了一个不得已的妥协之策,被告人通过财产来补偿弥补受害人家庭,进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受害方的利益。
“以赔偿换减刑”的案子在我国并不少见。
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东莞街头结伙抢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将其砍死。已判处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万赔偿被害人家属后,改判为死缓。
2014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兰州中院宣判,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他也是因赔偿而获得减刑——在案件审理中,遇恒周家属代其赔偿死者马某5万元,代为其赔偿伤者周某某1000元。
关于对侵犯公民权益,无辜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实行,法律有很多明细的条文规定,如果拿出金钱以赔偿受害人为理由,或者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作为理由,可以超越罪恶,挑战法律,是不是犯罪人一手拿钱另一只手肆无忌惮的去犯罪?
法律的明文规定:
《刑法》一。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犯罪分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属于罚金的部分(附加刑部分)。
聂李强拿出的90万,是他对自己犯下罪恶造成的后果应该付出的代价,而且,并不能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因为,钱不能弥补一切。
已判处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万赔偿被害人的家属,是他应该做的。
应该做的事情可以得到奖励,犯罪,可以讨价还价。“背对背调解”,犯罪还可以调解。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但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犯罪人减刑的标尺根据什么?
聂李强对两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杀后实性侵,属于强奸杀人犯,罪大恶极,因为拿出应该拿的90万,所以从轻发落;
我认可法制日报的观点:聂李强性侵两名少女,这本就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二审改判再次引发强烈的舆情反弹,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有责任站出来释法,解开民众对案件的疑虑和猜疑,毕竟,法官释法更容易使司法与舆论达成,化解舆情危机,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法官大人,等你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