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体系中,善与恶始终是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我们用不同层次的善与恶衡量罪行的层次。我们也用这一体系衡量不同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系中,不同行为对于社会善的影响最终影响立法的实质与过程。本文从边沁体系的善与恶开始,尝试系统的建立边沁体系的法律判断系统,希望能够真实的还原整个体系。同时也尝试找出一种能够在客观上衡量不同善与恶的行为的立法体系。
边沁对于行为的善与恶在功利主义下定义为不同程度上对于社会的影响。这也是本文的核心点之一!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衡量不同的善与恶对于社会的影响呢?
边沁将不同的善与恶分为三种层次予以分开讨论,首先是恶,边沁将所有的恶分为三种不同的层次。它们分别是第一层次的恶,直接作用于具体个人的恶性,我们一般将之限定为个人伤害的行为,诸如故意伤害等。第二层次的恶则是指恶性对于社会的影响,恶的蔓延会在无形之中造成社会的恐慌,在公众之中形成对于罪行的恐惧,所有人担心罪行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出现对于社会的不信任;第三种恶是最严重的恶性,恶不仅影响到人们的被动行为,还影响到人们的主动行为,使人们丧失生活的积极性与希望,这一点边沁在书中描述到“恶行不仅影响到人们都的被动行为,还影响到主动行为,使主动能力窒息,陷入弱化的状态,使勤奋放弃了希望,荆棘长满了最肥沃的土地”,这是一个社会最为可怕的噩梦。
善行也同样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层次的善是直接作用于具体个人的善行,即使个人受益的行为。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见的个人的募捐,见义勇为等行为。第二层次的善行是产生某种程度的信心与安全,这一善行使社会公众感到安全,诸如社会募捐,政府救济政策等行为。第三层次的善是使人们对自己,社会重新充满希望,边沁在他的书中这样写道:“第三层次的善表现为被激发的力量,欢乐的心情,行动的热情,人们从这种快乐感的鼓舞下在自身发现一种他确信不疑的力量”,这一感受是社会的最高希望,但是实现确实异常的困难,比如美国政府一直在宣传的“美国梦”就是这样一个典型。
在确定了不同行为的善与恶的影响后,我们需要的考虑的就是是否需要依此给不同犯罪行为以定罪?以及该如何定罪?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Yes,of course!因为如果没有一种统一的定罪标准,那么定罪行为的一致性就会建立在偏见的基础上,但是这一偏见的共识会随着时间、地点、风俗的改变而改变。没有统一的定罪理论体系,我们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稳定而持久的法律体系,整个国家的法制和道德建设就无从谈起。
然后我们回到第二个问题:定罪依据。基于上面对于不同的善与恶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不同的罪行依据其社会影响予以定罪。对于不同的动机,基于仇恨的激情,在功利主义的判断中,恶的痛苦在仇恨与被仇恨方传递,也一直留在仁慈的心中,其一对于仇恨的激情所带来的只有无尽的痛苦,我们支持仇恨的替换,但是仇恨不应该传递,不应该在几十年后还存在这个世界上。其二是基于贪婪的动机,使第二层次的恶在所有人中漫延。这一动机所造成的行为的恶是难以磨灭的,因为这一行为不仅会影响受害人本人,同时还会影响社会大众,使社会产生恐慌,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所以对于这一恶,我们必须坚决予以处置。其三是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抑制这一动机会产生恐慌。这是极为特殊的一类恶,其特殊的地方在于这一行为并不会影响社会上对于信心与安全的共识,人们不会因为自我保护造成的恶引起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