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7
房产可谓是婚姻家庭中较大的财产,特别是房价十多年来翻着筋斗云往上升,房产所有权的界定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尤显重要。
房产登记与婚姻家庭中房产真实权属的冲突,《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依法登记谁房产所有属于谁,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无论登记或占有在夫或妻任何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和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产生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界定的呢?
(一)夫妻一方购房购买商品房的产权问题
夫妻一方结婚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婚前,这种情况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发生在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婚后的情况
★ 如果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购房一方,房产属购房者个人财产;
★ 如果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两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视为购房一方将自己房产赠与另一方。
2、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并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与第1种情况相同,都是个人财产的转化。屋权属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购房者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结婚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了部分房款,办理了房屋贷款,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部分贷款的情况
★ 如果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购房者个人一方,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从签订购房合同到办理贷款用贷款支付了全部房款,都是购房者一方所为,所以房产宜认定为购房者个人财产。至于用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带来的房产升值部分,属于用婚后共同财产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果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个人财产支付的房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4、当事人结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房款,以夫妻共有财产支付部分贷款的情况
因为是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部分贷款,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考虑个人出资部分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对个人出资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商品房的产权认定问题
1、在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后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父母已经明确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个人的额财产。
2、在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自己一方子女。
3、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置购房,房产所有权登记在任何一方,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如果当事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资后,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原因各异。既有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可能,也不能排除仅仅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各地购房政策要求的考量。特别是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倾注比重积蓄的情形下,如果仅根据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一事实,就认定一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显然缺乏社会民意基础,不利于维护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理由,为了平衡双方父母利益,明确另一方父母的出资也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从而达到双方对该房屋按份共有的效果。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如果当事人结婚后购房,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规定,当事在结婚后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除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6、简书 - 写文章如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房款,子女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分割房产时可考虑对父母有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