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1条,举证期限可以当事人协商确定(需法院准许),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民诉法》第65条、《证据规定》第51条,举证期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院指定:根据《证据规定》第51条第2款,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普通第一审)或10日(第二审提供新证据)。简易程序和小额案件的期限更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3款和《证据规定》第51条第3款,法院可根据情况再指定期限,不受原期限限制。
不需要举证期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66条第3款,简易程序双方均放弃举证期限,法院可以直接开庭。
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现行法律后果较宽松: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1-102条,法院会责令说明理由,考虑客观原因或对方未异议则视为未逾期。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法院不采纳证据,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应采纳并训诫或罚款。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法院采纳证据并训诫。一方可要求逾期方赔偿因此增加的费用。
曾严格要求:按照《证据规定》(2001),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方可拒绝质证,法院不采纳未质证证据。
三、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确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55条,特殊情况下(管辖权异议、新增当事人、发回重审、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公告送达),法院将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四、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理由:根据《民诉法》第65条,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定》第52条,“客观障碍”属于困难。
申请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0条和《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当事人应在期限内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申请延长的时间。法院准许后,延长期限适用于全体当事人,证据交换日顺延。
实务经验:法院也会继续证据交换或召集谈话,然后重新指定期限。
五、需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的事项
根据《民诉法解释》,需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的事项有: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书证提出命令、鉴定、专门知识人出庭、延长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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