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电脑等现代科技带来的产品的日益普及,个人信息的使用频率也在不断的增加,然而,同时个人信息的有意或无意的泄漏的现象也在频频出现,这给人们带来的较多的不便和损失。在现实生活之中,用到个人信息的地方有很多,如当你在登录某些可能不正规的网站时,这些网站可能会让你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什么账号、密码之类的……也许你并没有很在意,可这些网站就是利用你的疏忽大意来窃取你的个人信息。这就需要我们在上网时,要小心一点,需要擦亮我们的眼睛,不轻易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患于未然。
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同样需要我们慎用我们的信息,如当你遇到某些做调查问卷的人邀请你去做做调查,当碰到你个人比较感兴趣的问卷时,你很有可能会欣然接受,殊不知,在你做问卷的时候,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就把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给泄露出去了,如真实姓名和电话号码、QQ号码等。后来可能会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和电话,从而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困惑和烦扰,甚至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
以上的两个简单的例子主要讲述的是自己在不经意间把自己的个人信息给泄露出去了,其实也有很多信息收集使用的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例子。据了解,在电信、银行、保险、互联网等诸多行业,都有不少专门“吃信息饭”的人,只要掏钱,就能得到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生日、住址、婚姻状况、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如某通讯公司的员工将许多客户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等)出卖给其他需要这些信息的买家,显然,这会给客户带来损失,该公司的员工的行为为侵权行为。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简单的总结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加强自身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员工的素养,从而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
随着上述现象的出现,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可以使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可以依法打击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现象,有助于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说到个人信息,就不得不说说隐私权。在法律上讲,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如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如下的法条中有所体现。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提上日程,对各类“泄密”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对个人信息的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要促使对信息搜集使用的单位依法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校的大学生要加强自己个人的信息意识,增强权利意识,如果遇到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1日郑良旭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