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校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影响。
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现场组和基建办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并上报学院党委进行决策。
第四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
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基建办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 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2.5 由于某种需要基建办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
3.相关部门职责: 3.1 现场组: 3.1.1 办理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执行一事一报的原则; 3.1.2 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 3.1.3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 3.1.4 协调跟踪审计部门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 3.1.5 论证后,由设计单位发图纸给现场组,现场组下发给总包单位实施; 3.1.6 协调跟踪审计部门对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 3.1.7 负责变更的实施; 3.2 基建办: 3.2.1 审批设计变更; 3.2.2 审核重大设计变更; 3.2.3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 3.2.4 向学院党委汇报变更情况,经党委会决策后下发现场组实施。
4.相关流程: 4.1 由基建办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基建办予以签发,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并向监理部提交《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签认后报基建办。 4.2 对于已经从技术角度确认可以实施的变更项目,由基建办下达给跟踪审计进行费用估算,在三日反馈意见至基建办,经同意后由现场组下发至总承包单位实施;
第二章 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 签证控制原则: 5.1 实事求是原则: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 5.2 公平原则:在与总承包单位发生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 5.3 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在7日内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必要时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5.4. 一事一报原则,时效控制在7日内,否则视为无效变更。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6.1 总包单位职责 6.1.1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2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现场组和基建办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3 投标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有差异,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变更,上报监理部和现场组,由现场组会同基建办、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办理变更手续上报基建办公室。 6.1.4 属于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或合同中明确按实结算的工作内容按工程签证办理,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的工作内容严禁按签证办理结算。合同中明确按实结算的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应会同现场组、监理部和跟踪审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签证,进行结算。 6.1.5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基建办公室确认后执行。
6.2 监理部职责 6.2.1 监理部对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审核,于2日内认定事实和核实数量后,上报现场组审批。 6.2.2 监理部不得以金额的形式签署签证的费用。 6.3 现场组职责 6.3.1 现场组对监理公司初审后的变更进行事实审核并根据监理公司核定的工程量做出预算,上报基建办。 6.4.1 依据现场组初步审核的预算,委托跟踪审计审核,于3日内反馈意见,作为变更洽商造价依据。 6.4.2 较大和重大变更向学院党委进行汇报,经批准后,下发实施。
第七条 相关流程: 7.1 在现场出现需要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时,总承包单位先填写洽商变更单,上报监理部;签证单应写清签证原因、签证内容、工程量以及在需要的情况下绘制草图;签证中的工程量计量过程应详尽; 7.2 监理部对总承包单位所提请的变更洽商进行审核,认定事实并核定工程量后提报现场组; 7.3 现场组认定变更洽商的合理性后,编制预算,上报基建办; 7.4 基建办委托跟踪审计部门审核后,下发至现场组进行实施。
第八条 对工程签证单整理的要求 8.1 对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不能笼统地签认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必须将工程名称、签证的原因、时间、签证内容、材料材质、施工方法等描述清楚,如果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要求附简图,并达到根据签证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第九条 其他: 9.1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严禁签证; 9.2 严禁在未告知基建办的情况下办理隐蔽项目的签证,造成工程量不清、结算困难、后补手续等问题, 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3 禁止为降低额度人为将整体工程拆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