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华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依法向中国银监会投诉,中国银监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批转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监管局对中国银监会批转分流的案件转交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立案查处。
2014年4月1日,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刘春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向内蒙古监管局报告。
2014年4月15日,内蒙古监管局对鄂尔多斯分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对鄂尔多斯分局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给予20万元罚款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的意见。
2014年6月17日,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罚款20万元,责令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通过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三期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600万,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其中一期贷款给予20万元行政处罚。
2016年6月21日,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刘春华投诉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对刘春华投诉2000、29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予以确认,但是只对其中一期贷款27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给予20万元行政处罚。
刘春华对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不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发现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向刘春华、人民法院提供2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明确说明,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显示相关责任人,如果是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简明扼要,可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确有二份截然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春华认为:中国银监会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滥用职权变造、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单位对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希望中纪委按照“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的原则,对刘春华反映的中国银监会变造、伪造机关公文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为推进政务诚信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宝月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