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引起巨大公愤,同时,因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在司法层面,网络上又众说纷纭。对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杀人行为,网上有很多详细的叙述,本文不想多去描述,就现知的信息,可以归纳出三点:一是杀人行为是有预谋,并非临时起意;二是手段极其残忍;三是事后隐藏、掩饰犯罪痕迹非常老道。关于三名犯罪嫌疑人会如何量刑,本文做如下的分析。
首先,我们先撇开年龄因素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三名犯罪嫌疑人符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呢?客观上,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对于“故意”的理解,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即在认识要素上,犯罪嫌疑人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在意志要素上,犯罪嫌疑人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而根据本案的案情,事前开始挖坑(埋尸的坑分前后两次完成),将被害人诱骗到案发地,被害人身上的各种致命、非致命的伤,可以判断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对结果是持积极的追求,主观上希望结果的发生。(这种评价性内容,应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一般人存在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认识。)故而,根据现有信息,该案件无疑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三名犯罪嫌疑人可能在犯罪中的分工和所起的作用不同,现阶段通过新闻信息了解并不详细)。
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一般来说,对于故意杀人罪,主犯;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残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犯罪行为引起极大民愤的都属于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也就是说,根据该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施加给被害人的手段极其残忍,根据被害人身体上遗留的伤痕,可以判断其死前遭受了极大痛苦,犯罪部分情节公布后造成了极大民愤,不考虑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话,是符合罪行极其严重,适用死刑的。
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再加入年龄因素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法条明确三点内容:一是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二是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负刑事责任,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三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
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如果要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追诉,从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表态来看,应该大概率会核准追诉。那么,三名犯罪嫌疑人大概会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根据上文给出的现有法律规定,首先不适用死刑。其次,因为不满十八周岁,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上文我们说到,在现在了解的案情下,不考虑年龄因素,对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死刑,那么,考虑了年龄的因素,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是在死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这里,从轻或减轻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处罚。通俗说就是,“减轻”处罚比“从轻”处罚的量刑更轻。这里,法条里的这个“或”字就非常重要,也就是说这个“或”在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这个“从轻”或“减轻”都是合法的选择项。在此,法官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似乎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后(2021年3月1日),并没有十二至十四周岁故意杀人案的案例可以参照,故而,审理该案时,法官完全可以依据案件的恶劣情节,残忍手段,巨大的民愤,必然带来的长期社会影响,而选择“从轻”而非“减轻”处罚,依据现实的司法和社会需要给予三名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最大力度的法律制裁。
至于“从轻”的幅度,也有很多讨论,认为应当按相应比例减少基准刑。根据两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部分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但是,在该“指导意见”中,列出了二十三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其中不包括故意杀人罪。同时,在该“指导意见”的附则中写道: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也就是说,除了“指导意见”中所列出的二十三种犯罪,其他类的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但“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的基准刑适用死刑,至少适用无期徒刑,故而并不适用该“指导意见”中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规则,而且,即便未来在查明案情后,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人情节较轻,适用有期徒刑,也是“可以参照”,“可以不参照”。所以,完全可以不按所谓比例给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刑罚。
同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法定从轻情形只有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也没有法定明文的减少基准刑的标准,也缺乏以前同类的手段相同,犯罪危害,社会影响相当的判例参照,“该案件”的基准刑若为死刑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具体还看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定。)
我国《刑法》的第一条便写道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在这种犯罪嫌疑人虽然年纪小,但心智冷血,谋划周密,手段极其残忍,引起公愤,甚至突破人性底线的案件中,在家庭、学校教育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法律应该承担起惩罚恶魔的作用。也为未来同类犯罪立个参照,让可能还存在的低龄恶魔知道法律可以用雷霆手段给予轻视它的人以制裁,这也是给予所有未成年人的最好保护。同时,这也是宪法中“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是对写进宪法,作为法源依据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告诉大众,公正和法治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