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刘和女朋友小杨是从大二的时候就谈恋爱了,到现在已经谈了6年了,双方的感情一直都很好。前段时间,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女方这边要求方彩礼至少给18w。小刘的家里条件不是很好,但是为了这段多年的感情,就东拼西凑地把彩礼给了。可是,没想到女生的父母知道男生的彩礼是借来的,就反悔了,认为小刘没有能力给自己女儿好的生活。并且女生这边只返还10w的彩礼,说是剩下的8w是对于女生的青春补偿。
案情分析:
首先,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其中就包含了禁止索取“彩礼”这一层意思。
彩礼,其性质是基于结婚的愿望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小刘和小杨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彩礼”。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价值较高的(一般为3000元以上)首饰、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衣物包包等贵重财务。
法律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实务建议:(“防范于未然”,为可能产生的诉讼做准备。)男女双方在日常恋爱过程中,一般不会去计较谁付的钱买东西,可能不会可以保留证据。但是,当男女双方在为婚姻做准备的时候,要注意保存一些必要的证据,如购买礼物(金银首饰、钻戒)的发票等证据,给付彩礼时最好有第三方在场的人。
其次,从理论上说,如果双方没有结婚,那么附“结婚”这个条件就不成立,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情形: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综合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及法律实践,分析如下:
(一)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
2.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少返还部分彩礼: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等因素,酌情减少。
结合这个案子当中,双方并未有“不能返还和少返还彩礼”的理由,所以女方应当返还剩下的8w彩礼。
最后,从感情方面,我想借用高尔基先生的一句话:“婚姻是两个人精神的结合,目的就是要共同克服人世的一切艰难、困苦。”
愿你能够找到同甘共苦的灵魂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