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靡世界的“LV”被国内一家企业注册成煮饭锅等烹饪工具的商标,法国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斯威登集团公司将核准商标注册的商评委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撤销核准LV注册成厨具用品的裁定,路易威登维权胜诉。
“LV”商标的侵权纠纷起源于2002年4月10日,当时,位于香港的新元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商标“LVMH”注册在成套的烹饪锅、食物保温容器、保温袋、盆(容器)、饭盒、筷子、碗、瓶、铁勺等烹饪厨具商品上。经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审定公告。
而目前风靡全球的LVMH商标,则是路易威登公司于2001年10月17日在法国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多个类别中的多个商品,其中也包含“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如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项目商品。
LVMH公司看到商标局发出的初审公告,于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仍旧裁定对新元公司申请的LVM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LVMH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0年,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新元公司的商标与路易威登的商标并未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标。此外,路易威登也无法证明,LV已经成为我国公众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因裁定驳回了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请。路易威登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商评委。该公司认为,新元公司的LVMH商标是对路易威登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该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撤销第商评委的裁定,判令该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则认为,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维持该份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家公司商标均为外文“LVMH”,无具体含义,且字体相同,应判定为相同标识。在商标使用的商品方面,也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新元公司申请与路易威登公司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因此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就路易威登公司提出的异议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