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类似)
【提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召集
①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②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监事会-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各出资40%,丙出资20%。该公司章程约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提前20日通知全体股东
C. 公司分配利润时,丙有优先分配权;公司当年利润不足10万元的,仅分配给丙,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D.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甲同意
网校答案:ABCD
网校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项B: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提前15日通知;
(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权;
(4)选项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示】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总结】
【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或机构中,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有( )。
A.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 1/3以上的董事
C. 董事长
D. 监事会
网校答案:ABD
网校解析: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特别决议事项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下列决议中,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C. 对外提供担保
D. 增加注册资本
网校答案:AD
网校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选项A);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选项D);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提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长(副)
①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产生。
(3)董事会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3、监事会
(1)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③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单选题】中国公民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是( )。
A. 董事会
B. 监事会
C. 股东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
(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选项BD: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小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独生子女”制度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提示】“独生子女”制度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2、不设股东会
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股东会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不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C.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D. 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义务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
(1)选项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非债权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该一人公司可以
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B. 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C. 一人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D.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
(1)选项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选项C:一人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需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选项D:一人公司属于法人,一般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三钱”)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亡”)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例-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 )。
A. 副董事长 B. 董事长
C. 董事 D. 监事
网校答案:ABCD
网校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提示】只有在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链接】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
①例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征求意见方式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b.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提示】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③行使期限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b.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c.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④转让股东有权不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⑤转让股东未征求意见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提示】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⑥受让人权利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强制转让股权
(1)通知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继承股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愿意+协议或一致同意;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有限合伙人资格可以直接继承,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限制。
【例-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 人民法院应当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网校答案:B
【例-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 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 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 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网校答案:AD
网校解析:
(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2)选项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4)选项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一股二卖”的司法解释
(1)股权归属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责任承担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