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一、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0日,翟某驾驶普通客车行驶时,因瞭望不够将行人卢某撞倒,翟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驾驶事故车逃逸,后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翟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翟某投案自首,法院判决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另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医药费,被告人翟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呢?
二、一般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一般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也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具体来说,一般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营养费、其他损失(例如:伤害案件中受害人衣物损毁的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以调解、和解协议为准。
三、特殊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主要指交通肇事案件、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事故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补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例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排除在一般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但是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达不成调解、和解协议,受害人及其家属也不想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受害人及其家属则可以单独另案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微信咨询:hnlv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