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周末又出重磅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火热出炉。
新条例和办法信息量极大,后续可以慢慢讨论和解读,不过就在大家都为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热烈讨论时,我们注意到,个税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什么意思?
就是说之前被避税广泛运用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核定征收可能要玩完。
1、先来看看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规定
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税的基本规定。
其中,核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种情形,(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如果对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税,最低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50万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10%=5万元
应交个税为5*0.2-0.375=0.625万元。
也就是说,50万收入的个税税负才1.25%。当然,收入增加税负也会提高,但最多也在3%左右(如200万收入,应缴个税为200*0.1*0.35-1.475=5.525,个税税负为2.76%)
由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合伙人或投资者而言,企业经营活动除了缴纳增值税和附加外,核定征收个税后不再有其他税收,综合税负很低。
这也是之前范冰冰逃税案利用工作室核定征收避税的核心原理,本来作为惩罚性的核定征收,实际上变成了非常划算的个税征收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避税要玩完?
个税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
(1)禁止行为: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实操上往往采用事前核定的方式,也就是企业在税务税种核定和登记时、开始经营业务前,税局就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确定核定征收方式,比较多的方式就是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
而现在禁止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那么能有多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在事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呢?具体细则各地又如何执行呢?
在我看来,这相当于把据实申报责任还给了纳税人,税局再次明确其事后审查的权力,很多非实际经营、实际经营业务范围与申报不符、明显有避税动机的企业风险大增。
(2)适用条件: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税总局后续如何确定具体数额?会不会也适用增值税500万的标准?还是其他标准?
具体操作上,既然超标准不能事先核定,那么是否允许在一定金额标准内事先核定?这又如何判断?是否会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的方法,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启动核定改查账征收方式?
3、后续政策猜想
(1)意见征集后是否会修改?觉得可能性不大,随着范冰冰逃税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这一条款对症下药,应该很难再改。
(2)明年新个税法实行后,是否会对以往已经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如果新的具体金额和程序标准年底前出台,可能性极大。具体方式可能是筛选出超金额标准企业,启动改查账征收程序。方法应该是未来适用法。
(3)现在可以做的?……
原创: 汪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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