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组织下设置专利部门的分析
专利实用主义作者董烨飞介绍了专利部门设置在五类组织下面(http://www.jianshu.com/p/4409ecc16d0b)以及设置在营销组织下面(http://www.jianshu.com/writer#/notebooks/15121354/notes/16023065)和在技术组织下面(www.jianshu.com/writer#/notebooks/15121354/notes/15463752)的情况。今天就讨论一下第二种情况,将专利部门设置在法务组织下面有何利弊吧。
专利实用主义作者董烨飞,私下问过五、六位专利部门设置在法务组织下面的专利负责人,为什么他们的专利部门设置在法务组织下面。常见的回答是,因为好多外国企业,例如IBM,都是这样啊。
的确,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比较多的是下属于法务组织或者与法务并列(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组织)。这种模式的优势是什么呢?
专利部门设置在法务组织下的优势
杨铁军主编的《企业专利工作实务手册》一书中,提到将专利部门设置于法务部门之下,“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专利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如专利转让、许可谈判、纠纷及诉讼处理等。”(第25页倒数第二段)。
谷歌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负责专利业务的是副总法律顾问Allen Lo。在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专利业务中,通过2011年收购摩托罗拉的专利,有效地保障了其安卓生态系统的安全,再在2014年通过对无用专利的分拣出售给联想,又实现了财务负担的降低,专利的一买一卖中彰显的是谷歌高超的操盘水平。
专利部门设置在法务组织下的不利
首先,也许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诸如中国法治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许多企业法务组织“边缘化”。在这样的现状下,除非已获得企业高层的高度重视,否则企业内的法务组织难以获得充足的资源来支撑专利业务(专利业务背后是大量的金钱和人力成本)。这点与欧美国家的情况不同。在那些国家,CEO+CFO+CLO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铁三角,但是“CLO在西方公司的崇高地位源于全面市场化的经济和严苛的政府监管”(http://www.sohu.com/a/153972935_663109)。
其次,法务组织是支援部门,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主流程。
企业的价值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产品/服务销售给消费者、顾客,实现盈利。因此,高层管理者对内部业务是按其对实现企业核心目标——利润的直接贡献来排序的。在企业经营主流程技-产-销中,离产品/服务越近的业务越受关注,例如销售工作(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60736493834255&wfr=spider&for=pc)。法务组织是对主流程的活动提供支持,属于支援部门。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营销组织和技术组织均为企业主流程的重要一环。
需要说明一点,欧美企业的法务组织虽然也属于支援部门,但是由于法治环境不同,企业发展程度也不同,欧美企业的法务组织可以做到对企业重大活动的“一票否决”,中国企业的法务组织正在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欧美或者日本的大型企业,如果发现新产品存在专利侵权风险,而且也无法规避,是真的会停止研发或者购买专利许可的(专利实用主义作者董烨飞向包括日本松下在内的三家美日企业专利人员核实过)。但是,中国企业发生这样的情况,大部分都是先做了再说(还有一个背景是,如果有侵权风险就不做,中国企业也没什么可以做了。这个说法虽然夸张,但是一定程度上也有此因素)。
最后,就是法务思维的“审慎”。
根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的规定,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法律风险应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
再举一个示例,网上有文章提到前证监会副主席、前中投总经理高西庆(现任清华法学院教授)在中投时,曾主导对美国一家公司涉及几亿美金的投资项目。当时谈判已经进行差不多了,唯独双方律师迟迟因为十几个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耽误项目进展。后来高老亲自审阅了律师争议的合同条款(高老曾是美国法学博士,在华尔街做过律师,并担任过证监会首席律师),要求中方律师只保留几个重要条款,其他都让步,并说项目出了问题他担责。于是双方很快达成一致。针对这件事,高老就认为,律师(或法务)如果只从自身专业视角看问题,过于重视风险防控,就会忽视了其在业务合作中的作用。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为了规避风险而可能承担更大的成本(blog.sina.com.cn/s/blog_e7d943e00102wi8l.html)。
专利实用主义作者董烨飞也经常听到企业法务人员说,他们只负责提出法律风险,至于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这样的风险,就交由业务部门(例如营销组织)甚至高层去决定。
还是杭州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张宇翔总结得精辟:市场部门是进取型的,法务部门多是防御型的。
既然众所周知,专利是竞争的武器,既是矛也是盾,那么法务思维下的专利业务,其作为“矛”的特性难于发挥。
思想火花
目前,大型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身后通常会有负责专利的副手。由于总法律顾问不懂技术,所以对专利业务也不插手。可能出现法务与专利一个组织两张皮的现象。你认为这样对专利业务的影响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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