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大体上是想说明一个道理:律师是一个国家富裕的标志。到今天,我依然坚持这样的论点。只是当我深入其中的时候,我越来越感受到,在一个社会中,律师是不可或缺的。就像法律本身的存在,不管你愿不愿意,也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他的存在都是没有必要质疑的。因为,从根本上讲,我们需要他们。
还记得,前段时间写过一篇文章,就是关于读判决书问题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中我说好的判决书凤毛麟角。结果有一位不知名的网友就留言:“就凭你那一句回复好的判决书凤毛麟角我就很鄙视你,作为一个律师你以为自己水平很高?你哪来的勇气说出这句话?无耻!”我想这大概是一位法官的模样吧!要不他也不会因为这样的一句话而如此的激愤。当然,从他的脾气秉性来看,他也绝非是什么出类拔萃的法官。
今年跟着曹律做过几个申请再审的案子,由此,我也算是接触过省高院的一些法官。尤其是关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法官还是一位在读博士研究生,一听到是博士研究生顿时就感觉到高大上了几分,我还看过她写的好几篇文章,感觉很不错。还记当时就这个案子找双方当事人谈话的时候,她也说过这个案子的法律适用确实有问题,我也想作为一位法学博士研究生,要是连这也看不出来,还真得应该怀疑她的专业素养了。
但是在谈话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位法官却表现出很不专业的一面,因为她将整个案子的中心有意无意的带入对是否存在人情买卖的死胡同,当然,这也与对方当事人以及两位问题说明人的陈述有关。法官一开始还试图通过一些法理东西来寻找谈话的契合点,例如她在一开始说道商事主体应该保有更审慎的注意义务,以及试图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角度去把控这个案件。但在对方一番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陈述之后,我就发现法官自己也被带离了法律所构造的“现场”。
这里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官从一开始就试图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因而,在这种目的的支配之下,她必然要寻求法律之外的东西来与双方当事人周旋。那么,此时,律师的作用就应该在于将法官的思维拉回到法律的视域之内。也就是说,律师应当寻求与法官通过法律层面上的对话来解决案件,表达自己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而不能使法官游离于法律之外寻求解决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令人遗憾的是,法官最终还是避开了“法律适用错误”这一自己也承认的应当申请再审的事由而驳回了再审申请,从而将当事人法律的救济途径再次如此草率的斩断。而就这个案件的本身在于对方当事人恰恰利用了申请人在买卖过程中的合同的基本要素的不明确或者缺失。而且在一、二审中,这个案子诉讼思路以及一、二审判决书所展现出来的错误也是很明显,就像高院的法官一开始就说判决书对法律的理解存在问题。这也再次说明你需要一个律师来避免你交易所涉的法律风险。
而我所经历的另外一个再审的案子从正面的方向说明律师的重要性。这个案子我前期了解过案卷,我也跟着曹律参加了整个听证的过程。应该说,如果没有曹律在听证过程中十分缜密的对案件整体逻辑以及案卷细节把控,整个听证过程就不可能将法官的牢牢的牵引在法律可支配的范围之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法官表现自己专业水准的信心,所以,在事实上,法官也表现出极其专业的一面,从法官的所抛出来的问题就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从这一次庭审中我也很深刻的体会到律师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的重要意义。就这一次听证而言,对方律师显然没有充分的准备,因而,对曹律的所表述的问题只能表示不同意,不接受,而不能从事实上,逻辑上,法理上予以反驳。对于法官的发问,连最起码的自圆其说都做不到。这也恰好应征了我在上面所陈述的一点,当你无法将法官的视角落在你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的范围内的时候,这会是很糟糕的一件事情。
当然,上面所有的说法都是建立在相信法官的基础之上的。最起码相信法官应该是依法办案的。其实,法官也是和我们从学校毕业的,我们是什么水平,他们基本上也就是什么水平。所以,我们很难建立起对法官的权威的认可。而且,在一些案子中,我们会发现法官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以及一些裁判规则一无所知,事实上,法官缺乏这样的动机,而律师则在接受每一个案子,至少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上评估这个案子的可能性,他必须穷尽所涉及到所有的法律规范。
不知道愿不愿意相信,你需要一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