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时开动他的棋钟。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
21.2 如果在规定的时限之前赶到(以到达比赛座位为准),则必须在所剩时间内走满规定的着数。
21.3 如双方迟到,则扣除双方迟到时间。一方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若双方均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1.4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最后作统计时,如果缺席者是队,“+”号等于2分;缺席者是个人,“+”号等于1分,“-”号都等于0分。